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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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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善朋,男,汉族,1948年 10 月26日出生,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路 63路。
被申请人:甘肃华彤铁路房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东华 职务:公司总经理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 383号。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善朋,男,汉族,1948年 10 月26日出生,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路 63路。
被申请人:甘肃华彤铁路房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东华 职务:公司总经理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 383号。
因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210 号民事裁定书和兰州市中级法院 610 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其裁定结果侵犯了申请人的 合法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 人请求贵院:
一、依法撤销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2008)城法民一初字第 210 号民事裁定书和兰州市中级法院( 2008)兰法民三终字第 610号民事裁定书。(请见附件 1#、2#)
二、请求贵院裁定本案由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路 63号(原 75号)住房系申请人 所有的私有房屋。2006 年 7 月 22 日,被申请人下属林场所使 用和管理的排水管因大量排放鱼池水而破裂,流出的下水从申 请人住房和院子的下面穿过,从护坡流出,造成申请人的房屋 地基下沉、房屋墙体开裂、院中地面出现空洞、该院子的护坡 滑塌,使该房屋成为危房(请见附件 3#)。
2008 年4月 23日,申请人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申请人的财产损坏恢 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因城关区法院受理本案后一直未向申请人 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书,申请人向城关区法院进行询 问,办案人员称:,因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已移送兰 州铁路法院审理”但申请人未收到城关区法院的任何裁定。
2008 年6月 10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打电话通知申请人 说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已经移送铁路运输法院,让申请 人去立案。当日申请人就到铁路法院进行核实,发现案件已经 被移送铁路法院。次日,申请人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询问 本案的相关情况,并向该院的有关领导反映此案违反法律程序 的问题,负责审理该案民一庭的一位庭长告诉申请人:对本案 正在进行协调。 2008 年 6 月 16 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 出(2008)城法民一初字第 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 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申请人不服第 210号裁定向兰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兰 法民三终字第 6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申请人认为两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 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不应当由铁路运输法 院管辖的案件。
被申请人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兰州铁路运输 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与第七条的 规定,提出请求移送管辖。我认为这一请求是错误的,因为被 告依据的第一条与第七条适用的主体必须是铁路部门,而被告 是经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并不是所谓 的铁路部门。
因为根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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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