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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劳动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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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七讲劳动合同
汇报人:
(三)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时间长短为标准
1、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长度为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劳动合行原则
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让他人代替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不得强迫劳动的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
1、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的概念
是指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出现法定或当事人商定的合同履行中止的事由,当事人上方暂时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待暂停事由消失后继续履行。
2、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的情形
(1)劳动者原因:涉嫌违法、因健康或其他个人原因
(2)用人单位原因:职工下岗、企业搬迁等
3、双方原因:如职工留职停薪
(三)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等;
(3)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1、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
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从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按其无效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1)全部无效,是指合同整体无效。
(2)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需认定该项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为有效。
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1)确认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第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第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2)确认无效合同的机构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3、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
。撤销合同,是针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确认其无效并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无效应追溯自劳动合同成立之时。
。修正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
,不能返还的作价补偿。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2、劳动合同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
3、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违约金
(3)赔偿损失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自行失效,不再执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实现了全部权利,或者在履行中出现了约定的终止条件时,合同即告终止。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终止表现形式为:
①劳动合同期满;
②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法理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终止不包括合同的解除;广义的终止则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体例,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包含在劳动合同的终止范围之内,而是一项单列的制度。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无需合同当事人有终止合同之意思表示的当然终止或强制终止。
3.解除权的行使为合同当事人,任何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均无权提起解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解除效力作出裁决。
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导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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