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向群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诚信南宁,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咨询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监督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存储、发布、日常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实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
第二章征集
第六条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
(三)其他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向群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诚信南宁,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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