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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机制.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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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机制
冯丹丹 提要出口退税产生于国际贸易,是指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自1985年起推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确定零税率原则,之间变动较小。1995年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做了以下调整:一是1995年连续两次决定大幅度下调出口退税率,。这两次下调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税收征管不力、管理手段滞后以及国家为保证新老税制平稳过渡而对部分企业和货物陆续实行了税收减免政策,导致出口退税规模的增长远远大于出口规模的增长,征退税在宏观上存在严重的“少征多退”问题。二是1997年至2001年,多次分批提高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上许多具体规定、管理规则的更改,1997年免抵退制度的试行,政策的不稳定性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得企业无所适从。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还没有寻找到出口退税机制的内在规律性。
(二)出口退税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
1、退税率的不合理性。我国对出口商品确定“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此项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在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曾经实行17%的退税率,但后来由于骗税猖獗及国家财力有限而将退税率两次下调(退税率为3%、6%和9%),尽管政府在1998年为刺激经济增长,减缓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又对退税率上调,出口平均退税率从1999年的6%调整到15%,纺织、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达到17%,实现了出口的零税率。2003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对不同行业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平均降幅3个百分点,建立了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总之,征退税率的不一致,将使我国出口货物含税进入国际市场,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在难以提高价格的情况下来消化含税,其结果将是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出口退税政策不统一。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贸易方式采取不同的退税待遇,造成实际税负不公。我国现行出口退税主要有三种办法: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采取“免、抵、退”的办法;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由于不同方法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不同,致使计算的退税额不同,即企业之间承担的税负不同。此外,不同贸易方式下,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税负不同。进料加工采取减税方式购进原材料,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加工费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而来料加工只对加工费进行免税,其耗用的国内原材料不能办理出口退税。这显然对使用国产原材料形成歧视,不利于用国产原材料进行加工贸易。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机制

(一)改革原则。纵观我国历史上的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还未真正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频繁地改变出口退税率使出口企业无法对生产经营进行长期、科学的规划。要想从根本上进行有效的机制改革,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1)要有利于促进出口。出口退税的主要目的就是增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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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