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苏教办师[2010]32号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实现2007年全省师资工作会议确定的“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以开放性、多样化、高水平为显著特点的教师教育新格局“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学历水平,现将《教育部公办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9〕1号)转发给你们,相关工作从今年起在我省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考对象、开考专业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学历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试点期间开考专业为义务教育专业独立本科段,即专转本中的初中语文、初中数学、初中英语和小学教育四个方向。
二、自动助学
全国中小学继续教育网负责助学的组织管理。各地以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为主体建立自考助学服务体系,负责参学教师的统一注册、统一助学、统一报名考试和集中学习等工作。
三、学分互认
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落实继续教育16学时折算1个学分的规定(不超过12分)。对经考试取得学分的,按每学分16学时折算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四、考试与毕业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根据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开考计划,统筹安排全省考点设置、考试组织、试卷评阅、考籍管理、毕业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具体事项由省教育考试院另文通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学历提升工作,要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经费支持政策。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表彰、奖励等其它鼓励政策。
其它有关政策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及十七届三中全会“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教师网联计划,推动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学历层次,经研究,我部支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并决定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区、市)先期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专业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灵活、注重质量的特点,依托“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和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助学,建立面向农村教师的学习与考试服务支持体系,实行“注册学习制”,采取有组织的分散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与助学活动。
二、参照我部有关规定,参加本专业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1学分折合16学时的比例记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学时;参加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非学历培训成绩合格的,可按16学时折合1学分的比例折算为本专业学分,免修不超过12学分的选修课程。
三、“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中的教育技术培训课程纳入本专业公共基础课程。教师修完教育技术培训课程,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NTET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的,按50学时记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四、参加本专业“小学班主任”或“义务教育班级管理”课程学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五、各地要充分重视试点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教师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加强组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中小学在职教师参加本专业学习,严把考试关,切实保证教师培训质量,推动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另行通知。此次未纳入试点的省(区、市)也要积极做好准备,为今后在本地区开展此项工作创造好条件。
附件: 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通知(考委〔2009〕2号)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精品文档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