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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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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



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从规范层面来看,《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诉前公告缺乏法律依据。虽然《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履行三十日的公告期限,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具有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所不具有的独特性,其要保护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不能简单地套用《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退一步讲,若要求检察机关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那么这三十日的公告期可能会延误提起附带起诉的最佳时间,错过附带诉讼的程序启动时机。⑥其次,从公益诉讼公告的价值层面来看,《解释》第十三条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诉前公告是为了解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取得诉讼主体地位的合法途径。即诉前公告是为了证实检察机关是在其他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提起该民事公益诉讼的。但《解释》第二十条已明确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既然如此,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进行诉前公告就没有任何实践操作的意义,也不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的诉讼价值。
(二)被告人是否应负担惩罚性赔偿金自2017年3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后,请求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如在部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支付一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支付包子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5000元),法院给予了支持。也有部分同样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并未诉请惩罚性赔偿金(2017)晋0303刑初167号)。190份裁判文书中有24份是因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从图2可以看出,在24份“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占29%。笔者认为,法院判处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不合理。首先,惩罚性赔偿是“私法机制达成公法目的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制度”,⑦应体系化地处理惩罚性赔偿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的关系。笔者发现,在整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均对被告人判处了罚金。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依附于刑事案件的,罚金与惩罚性赔偿金均是对被告人的经济制裁,鉴于刑事被告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其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刑罚处罚(罚金),在审判阶段,审判法官应适当考虑被告人即将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宜再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否则对于被告人而言,将极大地增加其经济责任负担。其次,在笔者整理的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金有交至审判法院、检察院、市财政局等国家单位的情况。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金是支付给受害人的,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并没有具体的受害人,由国家来收取惩罚性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正当性。
(三)涉案鉴定费是否全部由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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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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