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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举证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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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举证责任 行政惩罚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提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义务和责任。根据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供应证据证明其主见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2
简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举证责任 行政惩罚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提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义务和责任。根据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供应证据证明其主见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等,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在不能供应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见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担当的不利风险。举证责任问题在诉讼程序中比较受重视,有着具体的规定,但在行政惩罚程序中则不太受重视,规定较简洁。人们谈到行政惩罚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时,总是以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简洁概括,这其实是不精确     也不全面的。依据个人的归纳,在工商行政惩罚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安排应当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一般原则: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查明违法事实
行政惩罚程序中,一般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是行政惩罚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行政惩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从行为责任上来说,行政机关负有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从结果责任上来说,假如行政机关没有查明违法事实,不得赐予行政惩罚。做出或者不做出行政惩罚打算所依据的事实,都由行政机关依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供应的证据以及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负最终的证明义务。但是,这并不排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特定的状况下担当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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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乐观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对有利于当事人的乐观事实供应证据。从行为责任上来讲,当事人有义务按行政机关的要求供应相关证据;从结果责任上来讲,假如当事人不按要求供应,视为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相应合法证据。
比如:《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精确     ,并表明出处。”我们在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时,就可以要求当事人供应广告中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相应证据,假如当事人不能供应,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构成违法虚假广告。在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时,也有类似的情形。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当事人有供应合法证照的责任。在查处仿冒包装装潢行为时,当事人有责任供应其在先使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即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供应证据,原告依法应当供应而拒不供应,在诉讼程序中供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接受。”这一规定实际上从另一角度规定了在行政惩罚程序中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乐观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当事人举证时,要留意一下几点:
一是当事人只对有利自己的事实举证,不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合法的事实举证,不对自己行为违法的事实举证;当事人只对乐观的作为事实举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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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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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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