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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不应由《反垄断法》调整(2)行政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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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不应由《反垄断法》调整(2)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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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上的缺陷
通行的反垄断法调整的因经济垄断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和因行政垄断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是同一类社会关系,所以,行政己的这一职能,从这一角度讲,反垄断法具有约束行政机关的功能,而对因行政权产生的社会关系则不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
反垄断法中的规制方法无法实现消退行政垄断、爱护公正竞争的目标。不管是结构主义还是行为主义传统的反垄断法只对经济垄断规定了不同的规制方式,从而为制裁垄断行为和恢复正常的竞争秩序供应了法律依据(P69-71)。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之所以能有效发挥作用,主要依靠于各种比较科学的规制方式的设置。但是,传统的反垄断立法中的规制方法,如停止违法行为的禁令、课以罚款金、没收违法所得和分割公司或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只是对一般经济垄断行为而设置,对中国存在的行政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没有也不行能提出特地的规制方法。由于传统的反垄断法中的规制方法都是用来规制经济垄断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一般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经营者。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这一主体的特别性打算了传统的结构主义或行为主义方法都不行能在这一方面发挥作用。经济垄断通过运用公权力的方法可以得到有效遏制,而试图用规制一般市场主体的方法,对因公权力本身滥用形成的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其结果必定是失败。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值竞争法》在第三十条中规定了规制行政垄断的方法,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限制他人正值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的正常流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这种规制方法采纳的并非规制经济垄断的方法,而是宪法和行政法的方法。但由于执法体制和其他方面的缘由,这种方法也未起到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作用,行政垄断也愈演愈烈,从而使这一条款也成了一纸空文。所以,尽管我们可以将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但绝不行以用同一种手段来达到有效规制的目的。因公权力滥用而形成的行政垄断,必需通过规制公权力的方式进行,传统的反垄断法对此不行能有所作为。
传统的反垄断体制和程序无法制止行政垄断。科学合理的规制方式只有建立在科学的体制基础上才能发挥其作用,无论是反经济垄断还是反行政垄断皆无例外。迄今为止,世界上反垄断主要通过运用行政权和司法权两种方式进行,与此相适应,也就形成了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种反垄断的体制(P59-68)。此外,在启动反垄断的程序上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行政程序和诉诸于法院的诉讼程序两种。通过行政机关对垄断案件处理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制裁,如美国的联邦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法国的竞争审议委员会,英国的公正交易办公室和德国的卡特尔局等。“在欧洲,以特地行政机关执行反垄断法是个普遍现象”。这些特地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垄断行为独立地进行惩罚。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裁决只能从行政程序方面进行审查,而不能对裁决的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或转变(P67)。所以,这种规制方式主要依靠行政系统的运作,我国的《反不正值竞争法》对不正值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的规制就实行的是这一体制。美、日的反垄断法也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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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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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