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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构成要件比较研究1
内容简介:本文针对2021年宪法修正案对征用补偿的增加,从行政征用的主体、客体、目的及征用的补偿方面比较分析了德、法、美、日等行政征用立法较完备的国家关于行政征用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行政征用动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目前法国法律授予私法人享有公务特许权的状况越来越多。这类私法人主要有:1,受特许人。许多享有公务特许权或公共工程特许权的人为了进行特许业务的需要,除可以请授予特许权的行政主体进行行政征用外,有时法律还规定受特许人自己享有行政征用权力,如高速大路建设受特许人,城市规划执行受特许人等。2,其他私人。如温泉全部人、建筑公司等,由于他们所进行的活动具有公共利益性质,法律有时也授权他们直接享有行政征用权力而不必恳求行政主体代为进行行政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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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分析比较可见,法国和日本对行政征用的主体规定得较宽泛,尤其是法国几乎涵盖了全部的社会组织,而德国对行政征用的主体则相对较严格。
二、政征用的客体:
日本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征用的客体是指法律上特殊规定的具有公共利益性的事业,除《土地收用法》对此加以规定外,《都是方案法》针对具备都市方案设施的事业及市街地开发事业也有相关规定。
德国理论者认为:凡全部或部分属于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爱护范围并因此属于该条第3款规定的私权利中具有财产价值的全部权利以及特定条件下公权利中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是行政征用的对象。可见,德国行政征用的客体对象不仅包括实物财产,凡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属于征用客体。
法国行政法对行政征用的客体规定的也很宽泛,但在征用制度实施伊始,只针对不动产全部权,而且只有私人全部的不动产才可被征用,行政主体的公产不能作为行政征用的客体,随着征用制度的不断进展,法国还特殊规定国家的私产同私人全部的财产一样可以被征用。另外,无形财产也渐渐可以被征用,例如,对国防有价值的创造专利可以作为行政征用的对象。
三、政征用的目的:
行政征用是强迫转让财产全部权的行为,最初的理论认为只能以公共目的才可为之,但此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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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法学者黑诏稔认为:行政征用须为特定公共事业。
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征用必需以公共任务的执行并且因此以公共福祉为目的,关键在于侵害行为的一般目的,至于详细措施是否事实上服务于公共任务的执行和公共福祉,不是征用的构成要件问题,而是征用合法性问题。
而法国行政法院则依据详细状况推断征用是否符合公共目的,而不是依据行政征用本身考察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例如,假如一个海滨地区的市政府征用土地建设跑马场,行政法院则认为符合进展旅游事业和地区经济的公用目的;但假如在农业地区这种征用则不会被认为是符合公用目的。可见,法国行政法院关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解释侧重于比较由于征用进行建设可能得到的利益和可能引起的损害之间的比例关系,然后打算公用征用行为是否符合公用目的,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公用征用程序。
四、行政征用的补偿:
“无补偿即无征用”,为确保被征用者在因征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补偿,在法律规定征用规章时,必需同时给定补偿的额度、种类等唇齿条款,促使立法者事先就必需知道:其所制定的征用法律合宪与否全在于有无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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