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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制的模式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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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制的模式选择
行政规制的模式选择,是一个规制讨论与实践都不能绕过的问题。假如说基础讨论明确地将解决模式选择问题宣称为讨论目标,那么应用讨论则是自觉不自觉地选择某种行政规制模式当作其讨论背景或者思索的坐标。为了回应社会进展,成权力本位。
传统规制模式及其危机
所谓传统的行政规制模式,就是一种以国家为轴心的行政规制模式,它有可能滑向两个极端:在一个方向上对应于全能政府,主见更广、更硬、更加直接的行政规制,将维护和保障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掌握当作法律的主题;在相反的方向上对应于夜警国家,主见更窄、更软、更加间接的行政规制,将法律的功能定位为掌握权力和保障自由。大多数传统的行政规制模式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一点上。传统的行政规制模式尽管在两个极端形态上形成鲜亮对比,但这并不影响二者共享一些共同特征,在相当程度上它们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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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抗性。传统行政规制模式制造大量泾渭分明的对立范畴,这就使得一种非此即彼的对抗关系昭然若揭,它集中体现为规制主体与规制对象之间的对抗性,将公益与私益关系机械地理解为此涨彼消。二是单向度。行政规制主体是指令的发出者,行政规制对象是指令的接受者,二者之间是一种单向度的命令———听从关系。三是国家垄断。行政规制的依据只能是“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创制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硬法规范,行政规制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行政规制过程只能是一个单一的权力行使过程,国家在行政规制中居于单中心的垄断地位。四是封闭性。就其主体而言,行政规制过程对规制对象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往往是封闭的;就其评价机制而言,行政规制过程对规制对象和观看者、评价者往往是封闭的;就其据以决策的信息和学问而言,行政规制往往只对单一来源开放,以规律排斥阅历或者因阅历排斥规律,不同学问之间不能兼容。五是形式主义。行政规制过程被似是而非地假定为“绞肉机”式的执法过程,重视的是形式合法性而非行政绩效,注意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强调对上负责而非满意公众诉求。
这种与国家管理主义范式契合的传统行政规制模式,由于公共治理的兴起而更加地不合时宜,危机四起:一是行政规制的目标与手段关系消失断裂,单一的命令———听从方式不足以有效满意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平安和促进公共福利的社会需求。二是行政规制的形式合法性背离实质正义,法律好像得到实施,但公共平安并未随之消失;或者虽然维护了公共秩序,但公民自由并未因此得到维护和拓展。三是理论、制度与实践三者之间的各自为战,合乎规律的规制理论没有力量指导法律制度支配,法律设定的规制“效力”难以转化为规制实践的“实效”,规制实践的阅历教训在规制理论中得不到应有的反映,这就造成了行政规制理论的自说自话,行政规制制度支配的一厢情愿和行政规制实践的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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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规制模式带来严峻的规制失灵问题。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强制性规制收效甚微,规制目标常常落空。此外,还诱发权力滥用,设租、寻租屡禁不止,经济领域的过度规制和社会领域的规制不足并存,行政规制存在着结构性失衡,行政管理的越位和错位与公共服务的缺位和不到位并存。更加令人担忧的是,行政规制的初衷主要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那些因行政规制的挤占而致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会发生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的双重失效。
行政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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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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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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