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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从比较的角度(5)国家法、宪法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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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从比较的角度(5)国家法、宪法论
①参见(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2
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从比较的角度(5)国家法、宪法论
①参见(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有关这方面的状况可参看以下著作: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66页;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33页;于志刚:《计算机犯罪讨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6—68页;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0—23页。另外,顺便就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数字化犯罪与因特网犯罪五个概念的关系在此作一说明: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与数字化犯罪意义相同,“计算机犯罪”多消失于大陆学者的著作中,“电脑犯罪”则多消失于台湾学者的著作中,而赛博犯罪和数字化犯罪乃分别由英文中的Cyber Crime和Digital Crime翻译而来,前者系音译,后者系意译。至于因特网犯罪,其含义应窄于计算机犯罪,虽然自网络创造以后,因特网犯罪已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但仍旧存在不属于因特网犯罪却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单机犯罪。
②该案发生于1958年的美国硅谷,系一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窃取银行的存款余额,但直到1966年才被发觉。(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讨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页。)这或许可作为计算机犯罪黑数极高的一个例证。据有的学者分析指出,由于计算机犯罪本身所固有的隐藏性和专业性,加上受害公司和企业因担忧声誉受损而很少报案等缘由,实践中计算机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被发觉和受到查处,真正发觉的只占15%—20%。(参见庄忠进:〈〈电脑犯罪侦查之探讨〉〉,载台湾〈〈刑事科学〉〉1995年第39期,第127—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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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转引自于志刚:《计算机犯罪讨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8页。
④转引自周光斌:《计算机犯罪与信息平安在国外》,载《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集》,1997年3月,北京。
⑤转引自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9页。
⑥摘自美国律师协会的报告,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4页。
⑦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讨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9页。
⑧参见吴起孝:《高智能犯罪讨论》,载《警学经纬》1997年第3期。
⑨参见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86页。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直到1997年才通过修订的方式增加规定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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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