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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特许经营主体对消费者责任的承担.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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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特许经营主体对消费者责任的承担
商业特许经营于20世纪初在美国开头消失,如今已成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业进展的主要营销模式。该模式自20世纪90年月进入中国,特殊是中国加入WTO后,得到迅猛进展,众多国际零售巨头如沃尔全都的商品服务和管理制度。这种全都性使得消费者常常将特许人与受许人看为一体,不简单区分出它们之间的独立人格。
(三)特许人对受许人的掌握性
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往往要受到特许人的掌握和管理,尤其表现在市场方案、经营体系、店址选择、折扣方案、经营范围、营业时间等方面。这种掌握和支配使得特许人和受许人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这也打算着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责任的担当方面不行能真正的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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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述分析可知,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代理关系、雇佣关系、关联企业关系、合伙人关系。特许人与受许人是分别独立的主体,他们由于特许经营协议而形成具有掌握关系、对形状象全都的商事主体。
二、特许人与受许人对消费者责任分担原则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并不是代理关系、雇佣关系、关联企业关系、合伙关系,因此,民商事代理理论、雇佣人责任理论、关联企业组织责任理论和合伙人连带责任理论并不足以解决特许人与受许人对消费者责任分担问题。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爱护消费者的立场,特许经营体系对消费者责任的担当应是以受许人自己责任和特许人补充责任为一般原则;以受许人、特许人的连带责任为例外原则。
(一)以受许人自己责任和特许人补充责任为一般原则
特许经营体系内部特许人和受许人法律人格是独立的,特许经营是以双方的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有关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从法律规律来看,受许人首先应对自己的对外行为担当责任。
另外,依照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供应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在接受特许经营服务或商品时,合法权益患病损害,与消费者有直接消费服务关系的受许人应担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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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通常状况下,当受许人由于自身过错,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违反其他义务而产生对外责任时,消费者应以受许人为责任主见对象,由受许人自己来担当全部对外责任,特许人一般不对此担当责任。这体现了受许人人格与特许人人格的区分性,符合民法理论关于独立主体应对自己行为独立担当责任的一般原则,也符合《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一般规定。
此外,确立这样的原则,也是从有利于促进商业特许经营的角度动身。特许人选择商业特许经营这种新型的经营模式,乃是基于其低风险的考虑。在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下,母公司(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的特许人)往往都是通过直营、参股或者控股这样的方式与其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受许人)发生财产上的关系,一旦发生经营失败,母公司的损失也是巨大的。而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只是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并不发生其他有形资产的关联。因而,确立这样的原则,也是鼓舞商业特许经营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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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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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