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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审查起诉中被害人告知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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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审查起诉中被害人告知机制
摘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告知程序,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都做了明确规定,采纳适当方式准时有效地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体现案件公开透亮     原则, 爱护被害人权利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如不准时告知或告知内容简洁,被害人可能会误认为司法机关漠视他的存在和他的权益,存在暗箱操作,有意偏袒对方,长期纠缠不休,形成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
3、审查起诉阶段 建立 被害人 告知制度 ,是检察机关强化外部监督制约的需要。 通过完善告知制度,可以使案情和案件处理的“公开化”与“透亮     化”。一方面促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地去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秉公办案,公正执法,另一方面通过告知有关信息,让被害人更全面地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消失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监督,从而在肯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的处理进程和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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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立告知制度,是检察机关强调权利平衡,实现公正正义的需要。 正义是全部人的正义,权利是全部人的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日益得到重视的今日,强调和爱护被害人的权利正值其时,这是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关系的需要,是保持不同人群之间权利平衡的需要,更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正正义的需要。正如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所讲“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有其明确详细的内涵和外延,都应当是详细和形象的。正义不是只抽象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想象当中,在现代社会中它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对详细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之中。要让“正义以被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基本前提是刑事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和透亮     与刑事诉讼参加人的乐观参加。
二、当前在审查起诉环节告知工作存在的问题 
1、告知不准时。 有的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准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使当事人特殊时对被害人来讲,失去了最佳诉讼时机,如办案人员推迟了告知时间,被害人收到告知书后,有的案件已经在公诉环节做了不起诉处理,或者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做出了判决,直接影响了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2、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有的办案人员图省事、怕麻烦,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实际上变相剥夺了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有的还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如没有告知有意损害案件的被害人,法院就刑事部分判决后,被害人还得特地就民事部分另行起诉,得自行向法庭供应证据、交诉讼费,有的还需要进入执行程序,可能费时费劲拿到了判决书,因执行不了,等于一纸空文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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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程序流于形式。 有的办案人员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采纳的告知方式脱离了实际状况,等于没有告知。如对被害人采纳邮寄送达的告知方式,至于被害人是否收到了告知书,什么时间收到了,则不管不问,使告知工作流于形式。从卷宗上看,办案部门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实际上当事人并没有收到告知书,没有达到告知效果。 
4、告知内容过于简洁。 只是简洁地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至于托付的方法和程序、意义和作用等其他详细内容则很少告知,导致托付人很难充分有效地地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如不具体告知被害人托付代理人的含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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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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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