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docx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详细包括如下内容:
(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1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详细包括如下内容:
(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所谓基本权利,也可称为宪法权利,是指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的基本事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的权利〔18〕。它具有固有性、法定性、不行侵害性、普遍性和稳定性。它是判定公民身份的基本尺度,它为权力设定了一个不得随便侵入的领地,是权力活动的边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 〔28〕(191页)。既然国家以权利和自由的形式承认和批准自己的基础,那么国家权力的范围不超越于这些权利和自由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同时,权力具有腐蚀性、扩张性和破坏性,所以,“权力导致***,肯定权力导致肯定***”〔29〕(342页)。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配置状况及行使的有效性构成了平衡国家权力的基本力气。但这不应是肯定的。埃特齐奥尼认为,应当爱护权利不受侵害,但国家可以在以下四种条件下对它们实行行动:“一,当存在着明显的危急时;二,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三,为社会着想而作出的打算是最少侵害性的;四,实行措施以尽可能削减损失和处理善后”〔30〕(80页)。
2
二是通过确立不同的行使原则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动态平衡。在宪政法治社会,越权无效是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意味着,第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其次,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第三,设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对非法行使权力进行校正和救济。越权无效原则的关键在于确保权力的来源、行使的合法性,它构成了对权力的法律制约。而在权利行使上,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其核心原则。这和越权无效原则的含义正相反,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权利公民都可自由行使,而不需法律对权利进行列举。这意味着,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即法定权利之外,还存在****惯权利、道德权利。因此****惯权利与道德权利也是合法权利,应受法律的严格爱护。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与越权无效原则在法治社会的确立,构成了权利与权力平衡的基本方式。
三是通过建立和强化权利救济制度实现权利与权力的结果平衡。公民权利散归个人享有,单个人的权利显得力气微弱。而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行使,马克思称它是一种“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25〕(288页)。公民权利之所以能以微弱之力抗衡国家权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和强化权利的救济制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健全而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一方面使微弱的公民权利获得了制度支持,权利的实现有了法律保障,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能依法定程序得到救济;另一方面,权利救济制度也发挥着反抗权与监督的作用〔25〕(298页),对国家权力进行着有效的抑制和监督。因此,权利救济制度体现了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基本精神,是实现权利与权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麒麟才子
  • 文件大小17 KB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