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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国家法、宪法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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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国家法、宪法论
最终,我们还需要揭示一下这种转移价值发生的内在机理。假如将政治家与法官们相比较一下,不难看出,政治家们从事政治活动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热忱,甚至需要充分展现其政治野心和才能,以吸引和组织公众对2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国家法、宪法论
最终,我们还需要揭示一下这种转移价值发生的内在机理。假如将政治家与法官们相比较一下,不难看出,政治家们从事政治活动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热忱,甚至需要充分展现其政治野心和才能,以吸引和组织公众对他们的支持。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往往对所关注的事务表现出极端的偏向,往往夸大其辞,全然不顾事实,还有可能口若悬河,倾出很多的许诺,全然不计后果。这虽然是政治家们的本性和政治斗争的特点使然,不管有时人们对此多么反感全不以为然。反观法官们,他们所受到的特别教育和职务特点,使他们应当保持必要的矜持、冷静、甚至拘谨,为完成审判和裁决任务还要高度精湛地运用其学问、才智,不为情志所使,深思熟虑,远见雄伟。这种职业特性和法官素养正好弥补了政治家们的素养缺失,订正了他们的政治偏颇。这就是政治向法律转移的价值及其赖以实现的内在机理。我们之所以认定和推崇这种转移价值,除了其显见的价值以外,就是由于它存在着内在相关的合理依据。
(三)司法审查和裁决——正义价值
正义不仅具有一般的社会意义并成为社会普遍的价值标准,而且对于法律及其制度来说,正义更是具有长期而又深远的影响,并成为其最高的或根本的价值。在通常的状况下,很多法学家们都倾向于以正义的价值为动身点和归宿,来对待和评价法的体系或法律制度,而广阔民众直至至今都在祈盼或召唤法律正义以爱护或实现他们的自由、公平、平安与秩序。可以确定地认为,正义与法律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内在的亲密联系,不妨将正义视为法律及其制度的内在生命力,而法律及其制度则使这种正义的生命力得以物化为可感知的生命肌体。关于正义与法律之间的内在相关的联系,并不是一种主观即兴的推断。它实际上是哲学家们和法学家们长期潜心讨论所得出的结论。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直到现代的法学大家们,都为此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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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通过讨论发觉,法律从本质上来说,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这是一个基本的结论。这种定性源于秩序与正义之间存在的亲密关系。博登海默指出:“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联、融洽全都。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意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供应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假如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制度来确保相怜悯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行能实现。因此,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程序的关心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翻译本原文为黑体字——笔者注)”把法律视为正义的化身,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人们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而且历久弥坚,再无改易的可能,这就是为什么人在患病冤屈或不公正的对待之后,人们总是祈盼和查找法律支助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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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