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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3)刑法
9.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死刑罪名
由于历史的缘由,79刑法并未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列入其中。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单行条例的形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2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3)刑法
9.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死刑罪名
由于历史的缘由,79刑法并未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列入其中。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单行条例的形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该条例用26个条文规定了19种犯罪,其中设置了13种死罪。应当说,这一死刑设置无论是从肯定数字还是从相对数字来说都是相当多的。
在刑法修改过程中,除了对军事犯罪可否纳入到修订后的刑法之中进行了比较激烈的争辩以外,对军事刑法中的死刑设置也是刑法学界争辩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曾有学者指出,我国军事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太多,而且,从实践中的状况来看,对军事犯罪规定那么多的死刑是备而不用的,我国刑法完全可以废除非战时即平常军事犯罪的死刑。这样,虽然保留了战时军事犯罪的死刑,但由于只能在战时或战后适用,对于死刑的实际适用量没有什么影响。35我们同意这种废除非战时军事犯罪的死刑的观点,并进而认为,即使对战时的军事犯罪,也没有必要象现行刑法那样用11个条文规定12种死刑罪名。在我们看来,依据死刑罪名设置的理性规定,在这12种死刑犯罪中,由于“战时违背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供应军事隐秘罪”这9种犯罪,由于其系由非暴力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因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死刑设置应当予以废止。而“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尽管是以暴力的方式并以人的生命和财产为其侵害对象的,并且经常包含着致人死亡乃至有意***的情形,但由于其侵害的对象是敌国居民,它的发生有各种各样的缘由,有的敌国居民本身即是战斗力气,故此罪也无必要设置死刑。其余2种犯罪即“投降罪”和“军人叛逃罪”,由于这两种犯罪从性质上与危害国家平安罪中的背叛国家罪和投敌叛变罪颇为相像,相当于军人这一类具有特别身份的人所实施的特别叛国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故应存置死刑,但也应将死刑的运用限制在行为人投降或者叛逃以后有意杀害我方人员或者具有其他危害重大的情节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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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我国现阶段,以有意***罪为基本的死刑罪名和参照标准,可对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作如下设置:
1.危害国家平安罪中,保留3种死刑罪名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投敌叛变罪;废止其它死刑罪名;另新设置一种结合犯死罪即武装叛乱、******罪。这样,危害国家平安罪中就有4种死刑罪名。
2.危害公共平安罪中,保留1种死刑罪名即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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