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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侵占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现实社会中犯罪状况是极其简单的。任何犯罪都不仅限于单个人实施,往往有数人共同实施的状况。职务侵占罪也不例外。由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仅有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1
论职务侵占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现实社会中犯罪状况是极其简单的。任何犯罪都不仅限于单个人实施,往往有数人共同实施的状况。职务侵占罪也不例外。由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仅有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为了行文的简便起见,以下我们将该种人员简称之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有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同时刑法又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应以***罪定罪惩罚,因而在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犯罪中,共同犯罪的状况就表现得极其简单。从现实状况来看,这类共同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其一,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外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其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外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其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对于这些形式的共同犯罪如何定罪惩罚,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第一种观点为分别定罪说。该说认为应依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即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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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种观点为主犯打算说。该说认为应以主犯的身份来确定共同犯罪的犯罪罪名,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认定为***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也按***罪定罪判刑;主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也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判刑;主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外的人员的,应认定为侵占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也按侵占罪定罪判刑。
第三种观点为主犯打算说与分别定罪说的折衷说。该说认为,假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全案都定职务侵占罪;假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罪,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定职务侵占罪。
第四种观点为实行犯打算说。该说认为应依据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犯的犯罪性质。
第五种观点为特别主体打算说。该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有一般主体和特别主体,应按特别主体触犯的罪名来定性。
第六种观点为特别主体从重说。该说认为特别主体与非特别主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以特别主体所定之罪定罪,特别主体中有不同层次的,以其中法定刑重的罪名定罪。
第七种观点为区分对待说。该说认为假如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的,应定***罪;假如共同犯罪行为仅仅是利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的,应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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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观点,孰是孰非,毕竟以哪种观点为科学?我们认为,依据有关刑法理论及刑法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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