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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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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挂靠关系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进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平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每年我国都会有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发生,2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挂靠关系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进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平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每年我国都会有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发生,本文围围着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辆的支配人对其机动车辆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对财产、人身的侵害所应担当的赔偿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应当担当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者。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主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者即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和其他在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全部人担当赔偿责任。
1我国机动车道路事故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担当,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除斥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担当,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来担当。这种情形主要是鉴于机动车驾驶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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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这一规定主要是鉴于未参与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或全部赔偿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状况下,为不致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落空,法律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为增加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实际全部人的责任心,基于公序良俗和价值取向,也可责令其担当先行垫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商定,由保险方担当的替代责任。
2特别状况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经济结算快捷等缘由,将私有机动车辆挂靠在某些单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简单引起赔偿主体上的争议。
假如我们仅依照立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概括性地将挂靠单位也列为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明显与立法精神及客观实际相违反,因而要视详细情形而定。
,既不是肇事车辆的全部者,又不是肇事车辆的受益者。由于它无法对挂靠车辆行使正常管理权和支配权,挂靠车辆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由挂靠人独立行使,只要车辆全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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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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