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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摘 要:驰名商标是商事主体良好商誉的载体,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驰名商标认定及爱护制度,并与国际上的驰名商标爱护制度接轨。
关键词:驰名商标;概念;爱护
1 驰较高声誉”则表明白公众对其的乐观评价和质量上的高要求,但是界定驰名商标的关键是消费者对它的熟识程度,而不是起品质是否卓越。这势必提高了爱护标准,缩小了爱护范围,使一部分商标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形式要求——“是否注册商标皆可”
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非注册商标,这一认定标准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相全都了。这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爱护条件的降低,弥补了驰名商标爱护中商标注册制度的固有缺陷,向完善驰名商标的爱护迈出了乐观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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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驰名商标的法律爱护
驰名商标因其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镇馆之宝,而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别反映。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对驰名商标的全部人而言,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力量,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然而,我国尚未对驰名商标的爱护形成完备的制度,有些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造成了巨大损失。再者,我国已加入了《巴黎公约》,我们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也必需担当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进行爱护。因此赐予驰名商标更多的法律爱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
驰名商标的国际爱护
驰名商标的国际爱护最早见于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其后《TRIPS协定》在“学问产权公约”其次条中明确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爱护,要求各成员方应当遵守《巴黎公约》(1967)中的相关条款,不得背离各成员方可能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项下相互担当的现有义务。
国内立法的爱护
加入WTO后,我国乐观调整各方面的法律规范,使之与国际条约和惯例接轨。在这种状况下,我国于2021年10月27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爱护规定。2021年8月3日通过并于2021年9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协作商标法的规定把对驰名商标的爱护更加细致化、规范化。我国于2021年4月17日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爱护规定》,可以说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爱护日趋完善,不断修改国内立法使之与国际接轨,不仅很好地履行了国际公约中的义务,还通过立法将对驰名商标的爱护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增加,为对驰名商标的爱护形成区域化乃至全球化作出了乐观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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惋惜的是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驰名商标全部人滥用商标权的行为予以限制的有关规定,使得某些驰名商标全部人滥用驰名商标。另外,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标,特殊是驰名商标的予以禁止,但对在他人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这也有可能使商标全部人滥用权利。因此,相关部门除对驰名商标进行爱护外,还应对驰名商标全部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不允许其进行夸大的、超范围的宣扬。有关内容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是应予完善的问题。
完善驰名商标在网络领域法律爱护的若干构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展,域名注册也成了冲击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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