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单位行贿罪立法的完善.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论单位行贿罪立法的完善
 
 
摘要:有关数据显示,单位行贿罪近年来已成为中国企业家所触犯的最高频的罪名之一,统计数据的背后体现的是我国企业行贿现象的泛滥以及刑法对单位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不足。有鉴于此,笔者分析了我国《刑法》中有在《刑法》第八章“******罪”中。大体而言,“******罪”中所规定的犯罪,其行为模式均可被概括表述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廉洁性的行为”。尽管此章犯罪中也含有部分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但是这些行为都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的职务行为紧密联系。因此,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联系“******罪”中的其他犯罪,可知,将《刑法》第393条中的“行贿”一词理解为包括对非国有单位的行贿行为,则会产生一定结构性的矛盾。对非国有单位行贿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的职务行为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将这种行为置于“******罪”一章之中,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现有的犯罪分类标准。此外,受贿与行贿是一组对向行为,二者必须要依赖于对方而存在,无行贿则无受贿,无受贿则同样无行贿。因此在立法上,规制***犯罪,也应当遵循这种具有“对称性”的模式。而我国《刑法》有关***犯罪的立法,也遵循了这种“对称性”的模式。基于文理解释的方法,行贿的行为对象可以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以及非国有单位四种。对于自然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行贿罪和受贿罪。均置于“******罪”一章中;对于自然人或单位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对于自然人或单位向国有单位行贿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单位行
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均置于“******罪”一章中。而针对非国有单位受贿的情形,却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进行规制。因此,将单位行贿罪的行为对象解释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单位,则会打破这种立法上的“对称性”。因此,笔者认为,单位行贿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相应地,单位行贿罪所侵犯的法益应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此外,我国《刑法》在罪刑设置方面,体现出了“重受贿轻行贿”的特点。在中国现有的刑事政策和罪刑体系下,相对于受贿行为,行贿行为被视作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更低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将非国有单位受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出罪,则举重以明轻。笔者认为,单位行贿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保护法益也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此,单位行贿罪所侵犯的法益类型与行贿罪所侵犯的法益类型是完全一致的。
(二)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刑法》将单位行贿罪设置为轻罪并非偶然。因此,需要探求其立法原意。1987年11月1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惩治走私罪和惩治***罪***罪两个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近几年,不少企业事业单位通过行贿进行投机倒把、套购倒卖甚至诈骗活动,推销劣货、次货、假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些犯罪活动往往是经过单位领导同意或集体决定的,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感到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草案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回扣、
手续费,或者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草案》在交付审议后,单位行贿罪的行为主体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扩张至全体单位。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建成。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占据绝对优势,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数量极少。但是由于我国当时正处于国民经济的转型时期,立法者对《草案》的修改,正是为了应对未来经济领域的形势变化而做出的事前规制。但时至今日,我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立法者的“主要规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同时封堵法律规定之疏漏”的立法原意已不合时宜。笔者认为,结合立法时的时代背景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固有观念,立法者将单位行贿罪规定为一种“轻罪”,主要是受到当时立法者的“为公不为罪”或“为公罪轻”的立法观念影响。单位行贿罪的行为主体是单位而非自然人。因此,单位行贿罪应当是基于单位的整体意志,而为单位的整体利益所作出的行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行贿罪,并将其与行贿罪区分,关键在于判断单位行贿行为的单位意志和最终的利益归属。简言之,“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主体之行为必须要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其出发点和归属点在于为单位谋取利益

论单位行贿罪立法的完善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科技星球
  • 文件大小25 KB
  • 时间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