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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失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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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失效篇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经典案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这是一宗近年在保险界影响很大的案例: 2001 年 10月5日, 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 100 万元,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0 万元, 并填写了投保书。 10月6 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 缴纳了首期保险费 11944 远。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 300 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 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 10月 10 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 要求谢某 10 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 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身体检查, 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10月 17 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10月 18 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 18 日上午 8 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 2001 年 11月 13 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 年1月 14日, 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 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 100 万元; 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 未开出保险单) ,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200 万元。 2002 年1月 15 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 100 万元。[ 法院判决] 2002 年7月 16 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 200 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2003 年5月 20 日, 天河法院对这宗国内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照主合同赔付 100 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 200 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加上谢某次日又缴付了首期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经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定履行。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 200 万元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法院认为, 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 依法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法律评论]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根据民商事法学理论的一般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本是两个不同而由关系密切的两个法律概念,但对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有时却分歧很大,本案就是一例。“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一般说,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也就是不断邀约、邀约、再邀约,最后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的临界点就是承诺生效。承诺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合同就成立了。此即《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受其约束。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依照该等规定;(2)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3)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合同生效以合同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为标志。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考察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即判断哪些意思表示是邀约或反邀约,什么意思表示构成承诺,承诺是否生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从合同订立的过程考察,判断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是从是否符合法律要件的角度来考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比较普遍的做法是: 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界限及条不加区分, 较多地考虑合同是否生效, 而不去考察合同是否业已成立的事实。本案一审就明显地带着这样的倾向。那么, 上述案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了呢? 诉讼中原告方主张,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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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