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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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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华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王经理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李华; 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成华平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亿, 2010 年度税后利润 3000 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 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 2600 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3)公司经理丁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伟成;丁立还以另一家公司的代理人身份从事与华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4)公司以“财务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审查”为由,拒绝财政局检查。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答:华天下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第一项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二项不符合。董事会职权中,有权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 《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答: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 10% 提取,当公司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 以上可不再提取。该题提取完公积金累计为 2900 万元,不达注册资本的 50% 。应该继续提取。 《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答:不符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全部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 ;丁立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不符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督。案例二某市顺昌、华达、农大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顺昌用货币出资;华达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农大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约定公司的董事会由 7人组成。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其中顺昌投资占 30% ,华达投资占 45% ,农大投资占 25% ,半年度实现利润100 万元,上年度亏损为 50万元,已知公司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 答: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为什么? 答: 2014 年3月1日以前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3万元人民币。而以后的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须经过评估确认,华达企业和农大企业的出资应以其提供的实物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 答: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甲、乙、丙企业的代表外,还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 答:补亏:(100 -50)= 50(万元) 扣除税收: 50-50×25% = (万元) 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 (万元) 总利润: - = (万元) 顺昌 ×30% ;华达 ×45% ;农大 ×25% 。案例三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家饮料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 20万元、 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为 40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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