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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中供热的认识误区与解决方法.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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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中供热的认识误区与解决方法
摘要:集中供热在北方地区的城市建设中,已成为必不可缺少的施工项目,但有些人把热能看成了水、电、气同样的商品,但实际上这些人却忽略了热能这一商品的辐射性和传导性所带来的特殊性。
关键词:浅析集中供热的认识误区与解决方法
摘要:集中供热在北方地区的城市建设中,已成为必不可缺少的施工项目,但有些人把热能看成了水、电、气同样的商品,但实际上这些人却忽略了热能这一商品的辐射性和传导性所带来的特殊性。
关键词:集中供热;认识误区:解决方法
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镇)或部分区域生产、采暖和生活所需热量的方式。集中供热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城市公用事业的一项重要设施。
集中供热不仅能给城市提供稳定、可靠的高品位热源,改善人民生活,而且能节约能源,减少城市污染,有利于城市美化,有效地利用城市有效空间。所以,集中供热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供热取暖关系的误区
这些年,在经济市场大发展的大环境下,人们对集中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存在着以下三个误区: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集中供热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但是由于沿袭计划经济的思维****惯,人们常把供热取暖看作是政府的一项福利事业,没有把供热看作是市场经济的买卖合同关系。从而混淆了福利与买卖的关系,在思想认识上形成误区。然而,事实上我国《合同法》早就将“供用热力合同”与用电、水、气合同规定一起放在同一章节里,并把这种合同称作“供用热力合同”。
供热方与取暖方所交易的是热能,是一种特殊商品。现在集中供热行业是由企业运作的,成本核算由企业承担,不在有政府扶持。因此企业要谋求利润,供热方享有收取取暖费的权力,承担着提供符合标准热能的义务和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即取暖方,应负担供热取暖费用是理所当然的事,用户应予以理解。

由于居民对集中供热的认识不足,缺乏“热能”是一种产品,是与水、电、气同样性质的商品,只不过热能产品具有特殊性的概念。因此就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
“热能”有它的特殊性,即辐射性和传导性。根据热能这一商品的特殊性,《传热学》理论中定义:“凡有温差,就有热量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由这种辐射性、传导性所决定,热能便表现出的特殊性之一就是取暖方共享性。在同一建筑物内,一家取暖,四邻受益。热能的买卖并不是像水、电、气的买卖那样,一家一户分别买卖,独自享用、互不相干。因此在整个建筑物的供暖过程中,个别用户在不缴取暖费的情况下也能靠四邻取暖,这是不合理的“蹭”暖行为。破坏了“共同付费,共同受益”的原则。

供热是特殊商,使得供热取暖合同与一般的商品购销合同不同。首先,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中,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然而,国家建设部2000年2月18日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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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李十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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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