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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林农参与市场的几个障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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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林农参与市场的几个障碍
郑 宇 [摘 要]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自由地进入、退出市场是林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保证。但现实中,林农参与市场受制于多个因素。文章从影响林农收益和资源配置的角度,分析了限额采伐制度、源头预征税费制度、信息积极性,具体表现为:

限额采伐制度导致采伐成本提高,林农不能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在限额采伐制度下,林农不能依据个人偏好和市场信息处置自己拥有控制权的森林资源,不能决定什么时候砍、砍多少,无形中的一道门槛使农民自由进入市场的意愿受阻,从而陷入了在预期的时间里无法进行采伐并获取预期收益的窘境。在福建省尤溪县,一位个私林场主有一片蓄积量为1000立方米的林木已达到主伐年龄,但是近两年每年只获得2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每年采伐完200立方米后,必须把林道上的7座小桥拆掉,以阻止盗伐者进入林场,第二年采伐时再重新搭桥。这一典型事实说明,限额采伐制度会导致采伐成本提高,而且林农不能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无法依靠提高木材产量以在市场价格较高时获取较大的收入或者说不能以最有利的价格出售木材。因此,林农收益势必受到影响。
限额采伐制度使得林农面对管制的市场,影响其资源配置。由于严格的限额采伐制度成为农民获取木材收入的障碍,使得林农很难将资源配置于用材林生产。在福建建瓯,林农山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即在采伐迹地上种植经济林而不是用材林)已表明了它对资源培育的影响,“***难”几乎成为村民不种用材林的直接原因。事实上,培育用材林的经济收益率并不比经济林低,其遭遇的市场风险也要明显小于经济林。农民形成培育经济林偏好而非用材林的偏好,重要的原因并不是生产周期的差异,而是经济林面对的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用材林面对的是管制的市场。这个问题不解决,就很难调动起农民培育用材林的积极性,并对其他生产者和投资者产生极强的示范效应,从而阻碍各种投资流向林业领域。

源头预征税费制度
源头预征收税费是指木材生产税费在办理采伐证时一次性预先缴纳,多退少补,即把木材税费从流通环节征收改由采伐证发放点征收。这就意味着林农需要在采伐前垫付大笔的资金,增加财务费用。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即使林农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市场条件安排收获,不存在所谓的机会损失,但源头预征收税费却通过成市场***学术论丛 2008年第44期(总第503期)本条件的限制,形成了事实上的障碍,它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人才能进入市场。普通林农由于经济地位的弱势,很难具备这样的实力来配合制度的要求,因而林农会选择将林木采伐权出售给中间商,尽管这不失为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办法,也无须垫付所谓的资金,但谈判成交的价格不一定有利于林农。在这个过程中,广大林农无法自由进入市场,增收目标不易实现,自然也无法形成林农资源培育的激励机制。

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
近年来,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逐步放开,林农的市场参与度逐步提高。这种变化使林农重新获得了自产木材的交易权,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市场仍不够完善,表现为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备导致林农在交易中谈判能力明显不足,从而影响了其收入能力。表现为:
第一,出售木材产品时,林农对市场信息不完全了解,加之生产分散,难以形成共谋。这种情况下,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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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