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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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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 贡献率,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励;在国家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3万元奖励;在省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 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市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 位,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两年内同一评奖活动奖项每个单 位只能申请1次奖励。
第二节促进自主创新
第十三条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组建 提升。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组建和提升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 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 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配套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广东省工程实验室、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万元配套资助。
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 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 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认 定后,按建设费用的4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 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 目,可在项目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申请原创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 高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 ,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业态融合创新。支持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软件业等 领域的大型企业跨界融合发展文化创意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 20%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对生产制造型文化创意企业提高创 意研发环节比重和水平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 ,最高不超 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
第十五条支持创意设计行业发展。支持举办中国设计大展、深圳创意设计 七彩奖、深圳创意设计新锐奖等创意设计展会及奖项;对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 奖项的创意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培育“文化创客“ O文化创客、文化创客团队入驻文化创意产业 园、文化创客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享受新区支持创客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节培育产业主体
第十七条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获得市级百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20 万元奖励,并按照市扶持政策配套一定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实施”大项目驱动”行动。对经核准,社会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 10亿元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建设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最高可给予分别不超 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
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大型获奖项目,可根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扶 持,获国际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获国家部委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 过80万元、获国家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省直部门或行 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 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九条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在新区 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新区支持培育引进龙头企业资助实施细则予 以支持。
对在近三年内新落户新区并经专家评审为区域内行业重点企业且其主营业 务属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落户扶持,单个企业落户扶 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 发展文化创意项目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该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 贴息资助。
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 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第二十一条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新区,入驻经认定的市、区级文化创意 产业园区的中小微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认为需要重点扶持的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 业和社会组织,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 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扶持, 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 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业者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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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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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