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22〕1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市、县(区、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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