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二版)
《金融法》第二版2022年7月考试考前练****题
一、简答题
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3.简述虚假陈述的行为的分类。
金融法(第二版)
《金融法》第二版2022年7月考试考前练****题
一、简答题
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3.简述虚假陈述的行为的分类。
4.请简述金融中介机构的类型。
5.请简述基金从业人员的消极条件。
6.请简述股票发行的一般规定。
附:参考答案
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解答:
要点:《基金合同》第23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九)其他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式。
解答:
要点:间接收购的界定,可以《收购办法》第57条作为标准:"投资者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间接收购及采取该方式所需履行的义务是由《收购办法》规定的: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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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简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简述上市公司的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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