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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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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试行)
发布时间:2006-12-2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 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试行)
发布时间:2006-12-2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 号),
制定本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本保险对象为具有浙江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违
章建筑、待拆除房屋不在保险对象范围之内。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承担投保房屋的赔偿责
任。
保险对象仅指房屋主体,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
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
作坊等。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倒塌符合以下情形
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房屋两面(含)以上墙壁倒塌;
2、房屋屋顶坍塌;
3、楼板坍塌;
4、房屋主体结构毁坏;
5、墙基冲毁,难以修复;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
7、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金额
第四条 每户房屋保险金额为 18000 元,其中每间房屋保险金额为 3600 元。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处理
第六条 保险对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倒塌,保险公司按房屋倒塌程度等级确定赔偿
金额:I 级倒塌(指一般倒塌)按每间自然间 1000 元赔偿;Ⅱ级倒塌(指较严重倒塌)按每间自然间 2000 元赔偿;Ⅲ级倒塌(指严重倒塌)按每间自然间 3600 元赔偿。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房屋倒塌等级按每间自然间进行界定,具体标准为:
(一)I 级倒塌。
1、一面墙壁 1/3 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 1/4 面积(含)以上倒塌;
2、1/4(含)以上屋顶坍塌;
3、1/4(含)以上楼板坍塌;
4、一面墙壁倒塌 1/4 面积(含)以上,同时 1/5(含)以上屋顶坍塌;
5、墙基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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