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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侵权责任抗.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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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侵权责任抗
一) 抗辩与抗辩事由
相关立法:
1、广义的抗辩与狭义的抗辩
2、抗辩事由成立的条件
二) 抗辩事由的分类


一) 正当防担责任或给以适当补偿。
某县甲养殖公司专业从事欧洲鳗的养殖。同县乙水力发电站系丙水库的管理人。利用水库的水进行发电,原告在被告办公场所的大门口东北方向选址建造了养殖场。该养殖场距丙水库的行洪道约100米。根据市水利电力局文件的规定,,梅汛期(梅雨季节)与台汛期(台风季节)的限制水位均为398米,该水库的洪水调度方式为: 米以下开一孔(闸),。
甲养殖公司
丙水库
欧洲幔养殖场


乙水电站
2019年8月18日夜,11号台风影响天台县,由于降雨量较大,水库水位不断上升,被告在水位已超过限制水位后才开始泄洪,具体泄洪时的情况如下:8月18日夜23:00时水位已是396米;8月19日凌晨1:,;1:;1:,此时被告开中闸(一个孔)泄洪;2:; 2:;2:,被告直接开三闸泄洪。由于被告直接开三闸泄洪没有通知下游,加上泄洪水量过大、过急,致水从行洪道满至电站办公场所并从其大门冲出,。此外另查明,被告在台风前曾擅自在行洪道中加高了二级电站小拱坝1米,导致行洪不畅。
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要件:
(1)受害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
(3)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4)受害人同意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
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
1)受害人明知风险存在,风险具有现实性
2)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这种风险的活动,并非被人所迫
3)风险已经发生,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
4)造成风险损害的行为人没有过错,既没有加害的故意,也没有疏忽和懈怠。
探险遇山洪 判决“驴头”、“驴友”担责 案
“驴头”、“驴友”
是否应该担责?
2019年7月7日,被告梁某(俗称“驴头”)在南宁时空网发贴,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AA制,周六8点整准时在安吉站集合。受害人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上午,共有包括骆某及另外11名被告(俗称“驴友”)在内的12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
探险遇山洪 判决“驴头”、“驴友”担责 案
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其中骆某与被告陈某同住一个帐篷。从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暴雨。7月9日上午7时许山洪爆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被冲走。12名被告在混乱中通过自救、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镇政府组织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找到遇难的骆某遗体。骆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参与探险的其他12位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民通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27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德国法称为“共同过错”或“与有过失”,日本法称为“过失相杀”,英美法称为“共同过失”、“助成过失”、“共同发挥作用的过失”。 台湾民法称为过失相抵
“旁氏规则” :“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遭受损害时不视为受害者,除非侵权人的过错状态为故意”
人只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对他人过失行为所生之损害,自不负赔偿责任。
A:客观要件——损害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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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