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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民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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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民法
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供应了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必需以离婚为前提,离婚是法定的损害结果,只有婚姻关系的解除,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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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法定损害结果的消失,即婚姻关系裂开而离婚,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只有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行为人有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造成对方财产、身体或其它损害而没有导致离婚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相反,离婚的缘由不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新婚姻法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上要求有法定的缘由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可采纳“三步走”的方法,首先确定配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成立,即离婚;其次步再确定配偶一方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离婚的缘由;第三步确定已构成事实上缘由的行为是否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只要确认行为人有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和无过错方因此行为而恳求离婚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
4、有主观上的过错。离婚损害侵权的主观过错,应为有意形式。配偶的一方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爱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害,却实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有意的主观意图不难确定。过失在离婚损害中根本不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的裂开往往不是一方的过错所致,过错的认定较简单,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能恳求损害赔偿,对此,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推断离婚有无过错,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意图,以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为依据,本着二条原则来认定:一是对损害行为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要举证证明损害行为人实施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可以推定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的有意。假如损害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担当赔偿责任。二是对无过错方实行行为法定原则。无过错方也即提起赔偿的一方若没有实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便有这四种情形之外的且导致离婚的行为,均按行为法定原则来认定其无过错。这种无过错是法定的无过错,不是日常生活中的无过错,比如女方好吃懒做不务家事,男方强迫女方做事,导致离婚,女方在日常生活上有过错,但在法律上没有过错,男方不能因此提起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双方均有法定过错的状况下,能否提起损害赔偿,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如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双方能否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本人认为是可以的,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分清责任比例,实行过错抵消,精神赔偿也可以量化为详细数字相互抵消,最终确定赔偿详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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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完善
新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宽泛,在适用过程中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应在今后的立法修改及司法解释中再作改正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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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原则体现立法精神和意图,在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在务实操作中应予体现。依据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主要有三个原则:一是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物质损害赔偿为辅的原则。婚姻关系是以夫妻情感为基础的,婚姻解体所带给人的精神创伤和苦痛比财产利益造成的损害剧烈得多,婚姻法确定感情裂开为离婚标准也证明白这一点,离婚损害赔偿虽具有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性,但赐予受害人更多的精神赔偿等于赐予更多的慰抚。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应注意精神损害赔偿,给无过错方更多的精神慰籍。二是过错行为法定原则。导致离婚的行为简单,缘由多种多样,大多是日积月累的因素,法律上既不能笼统也不能包罗万象的列举,只能针对社会危害严峻的几种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四种行为就是法定的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这四种行为应在修正和补充的基础上,作为法定行为原则固定下来。三是证据盖然性原则。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属举证比较困难的诉讼,无过错方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家庭暴力等证据比较难,而往往实行隐秘录音、***像片、雇人捉奸等非法手段,这些证据虽说不能作定案依据,但可通过法官心证、家庭成员作证及法院***等多种途径,只要损害行为人没有足够的否定证据,就应认定损害的过错行为成立,即达到证据盖然性的标准,对无过错方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持。这与民事诉讼法证据证明规章是全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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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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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