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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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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概要]如何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监管和司法爱护并重的原则,是法律界非常关注的重要课题。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从它们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存在着冲突和冲突,这种冲突不仅是历史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秘。”值得留意的是,这里把追查刑事犯罪作为例外情形而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涉及未成年人爱护的条款有第49条。该条其次款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里,并没有把未成年人这个特别主体的隐私问题,作为例外情形而作出特殊规定。对父母的监护权而言,只规定了“义务”,而没有明确应当享有的“权利”。显而易见,这是一条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不对等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父母有效地履行监护权也是一种不对等、不公正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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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法条之间的排斥。有关监护问题,《未成年人爱护法》其次章共6条几乎全部规定了父母及其监护人的“义务”,而没有一条是规定其“权利”的。其中第12条还规定了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担当责任。”。应当留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无可争议的属于其合法权益,依据该条规定,父母不应当知情(打听、探听、了解)未成年人的隐私,否则应当依法担当责任。有关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爱护问题,《未成年人爱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又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力量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第31条虽然对追查犯罪的司法机关和父母作出了例外的规定,但是这两种规定是有本质区分的,司法机关享有的是“检查”权,而父母享有的只是“开拆”权,“开拆”既不是让你检查,也不是让你去看,从这个意义上讲,看了也就侵害了她们的隐私权。纵观《未成年人爱护法》第31条的规定,又与《宪法》第40条规定相悖。《宪法》规定的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秘”。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秘不受侵害,没有例外情形,而《未成年人爱护法》则作为例外情形加以特殊规定,在肯定程度上讲,未成年人爱护法的这一条款,是一种违宪的条款。《未成年人爱护法》的这一特殊规定,虽然有违宪之嫌,应当说它体现出的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它留意并且考虑到了未成年人这一特别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并试图进行衡平的现实。但是,它暴露出母法和子法之间暨不协调、也不和谐的客观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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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父母及其监护人的有关义务及其不履行义务的惩罚,规定的比较详细,而对相关权利则没有规定;对作为相对方的未成年人的权利规定的比较详细,而对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则没有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关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其中大部分条款,都明确了父母及其监护人如何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第14条还规定了父母及其监护人的九条职责。除此之外,在第七章关于法律责任中,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峻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而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很多不良行为,往往是被当着隐私来加以爱护的。法律对此则是一个盲区,让司法工作者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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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父母监护权的法理冲突
我们说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从它开头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冲突的基础,这是由于,它们原来就是两个互不包涵的利益载体。因此,二者在法理上不行避开的要发生冲突。
1、主体竞合产生角色冲突。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未成年人享有被监护权。隐私权和被监护权在未成年人这个被爱护的主体上竞合。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未成年人是其法定职责。因此,父母的监护权和爱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在父母这个爱护主体上竞合。在这里,未成年人一方面充当依附者的角色,处于被管教、被呵护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充当主导者的角色,处于独立的和主动的地位。而父母在其中则分别处于与未成年人完全相反的角色和地位。这种角色冲突,使得双方处于两难境地,特殊是担当对未成年人监护重任的父母,更是如此。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司法工作者则处于尴尬境地。
2、客体竞合产生内容冲突。
父母监护权的客体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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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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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