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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财税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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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_财税法规
一、财政法的地位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难区分哪些规范是经济法性质,哪些规范是行政法性质,也没有必要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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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财政法的形式和内容都在发生变化,原先属于行政法的财政法现在开头具有经济法的颜色。然而这种转变不行能非常彻底,财政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不行割断的。我们认为,行政法在财政法中仍旧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有关财政职权的安排、财政行为的作出、财政救济的实施等,都必需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从分类的标准来看,财政法的经济法属性往往不是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而是着眼于其内涵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意图。这种宏观的政策目标必需借助现有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等才能实现其功效。正由于如此,在财政法领域经常可以发觉,有些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但它在价值取向上又是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目的的。这些财政法律规范既可以称其为经济法律规范,又可以称其为行政法律规范,其“一体两面”的特征非常明显。正由于如此,我们认为,在法律体系中无论将财政法归入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是一个妥当的结论。事实上,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
二、财政法的功能
财政法的功能是指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外在功效。从学理上看,由于财政是财政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所以财政法的功能应当区分于财政的职能。但从实践上看,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财政关系总是以财政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存在,因此,财政职能的实现过程与财政法的实施过程在许多方面会消失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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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定程度上,财政法是财政活动的一种外在形式,因此,财政法应当服务于不同历史条件下财政活动的内在需要。由此可以推知,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财政活动的历史基础不同,财政法的功能也是不一样的。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猎取财政收入,满意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安排需要。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由于财政权被定性为源自君权,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也就表现为通过强制手段,保障君权在财政领域的顺当实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财政的收入支出职能虽然照旧存在,但财政法的功能却发生了不小的变化。由于政府财政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财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防范政府滥用财政权力,损害人民的利益。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公平主义等,都是人民通过法律对政府财政活动提出的要求。尽管在资本打算一切的社会中,“人民”的范围实质上不行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中国没有经受真正的资本主义时期,在新中国建立之前,财政法也从未发挥过依民主机制规范政府财政权力的作用。新中国建立之后,虽然在经济上毁灭了私有制,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但在上层建筑方面,对如何保障人民行使政治经济权利重视不够。财政法理论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保障,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正常的民主参加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财政权力的运作仍旧是首当其冲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化人心,民主和法治成为时代的主旋律,财政法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总体来说,财政法的功能应当从肯定服务于财政职能,转向对财政权力施加掌握,详细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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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需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需经过人民的授权。“授权”不是简洁的政治口号,而应当是精致的法律程序。从根本上说,由于立法机关是由人民或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法律的制定过程在理论上应当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当法律给予有关机构肯定的财政权力时,应当视为已取得人民的授权。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在财政组织法中可以得到明显佐证。财政组织法的存在,不仅仅限于规范相关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该主体相应的职权。只有具备财政组织法上的依据,财政机关才能合法拥有财政权力。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中,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是财政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假如没有财政权力的存在作为前提,财政法的权力规范功能和监督功能都将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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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授权功能最初表现为就详细事项所作的详细授权,这种消极行政的模式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的国家观是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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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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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