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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期羁押形成的深层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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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期羁押形成的深层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内容摘要
超期羁押是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执法难题,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的规定,而是用了“马上”这样模糊的词语,故使一些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转为实行劳动教养措施,申报批准期间也即延长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规定过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但羁押在看管所与被劳动教养是不能混同的,由于这究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结果和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生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觉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而在司法实践中,“发觉之日”、“查清之日”的详细时间很难把握,给案件的侦查时限的确定带来较大的随便性,并且由于该条的适用实际上只要公安机关内部自身打算即可,而不必受司法机关的有效审查,故不行不谓是立法的一大疏忽。
(二)超期羁押的制度成因
1、司法机关内部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严。某些司法机关内部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制度上对办案期限状况缺乏有效的、完善的制约机制。如没有就经办人从何时起开头计算办案期限,何时结案,是否重新计算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期限是否符合法定的报批手续,如何削减案件交接占用时间等问题,建立完善的办案交接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对于超期办案的经办人没有详细的惩罚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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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外程序简单,诉讼效率不高。司法独立是保障裁判公正的正值程序,是爱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关键。然而,司法的地方依附性造成司法的行政化,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造成法外程序简单,诉讼效率低下,导致大量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被告人滞留在诉讼阶段,造成超期羁押。而这些程序在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时限规定,案件的审理消失很大的随便性,导致超期羁押。
3、羁押制度没有贯彻“成比例”或“相适应”的原则。在刑事实体法中,罪刑相适应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体现着刑法的正
义性。既然犯有多大的罪行,就应判处与该罪行的严峻性相适应、成正比的刑罚,诉讼过程中实行的强制措施也要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实施的罪行轻重相适应。明显,假如说罪刑相适应体现的是刑法上的正义原则的话,那么,刑事诉讼法上有关强制措施问题上的“相适应”或“成比例”原则所体现的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由于依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法律上无罪的地位,并享有一系列足以与国家追诉机构进行理性对抗的程序保障。为防止其诉讼地位陷入恶化的境地,追诉机构对其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在严峻程度上必需与这种限度的目的存在合理的联系,而不得实行过度的强制措施甚至滥用强制措施。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前羁押的规定却没有体现这一基本原则。例如,不论涉嫌实施的犯罪之轻重,刑事拘留后羁押期间一律为14天或者37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间一律为2个月,并且可以持续地延长。这明显是极不公正的,也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上的节制或谦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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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宪法第129条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由于长期的历史缘由造成对检察权的限制,导致检察监督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对发觉的超期羁押案件,只有建议订正权,订正过程中往往是督办、协商较多,以口头看法或书面订正为形式,提出订正看法后,办案单位假如不理睬检察机关的监督看法,法律监督就毫无效果。
(三)超期羁押的主观成因
1、“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有罪推定是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一项原则。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很长,“有罪推定”思想影响很深。所以,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公安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在不能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证据的状况下,往往以种种理由延长办案时间,甚至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指定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时,还要撤回起诉,再补充侦查。2、“重惩处职能,轻保障职能”的思想影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具有惩处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的双重职能。但是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双重职能的熟悉具有很多片面性。这种片面性主要体现在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专政对象”看待。只要一个人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意味着他的一切权利都被剥夺了。这种无视人的基本权利的现象存在,往往使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惩处方面考虑问题得多,从保障其依法享有权利方面考虑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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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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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