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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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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近代法以自由权为重心和现代法以社会权为重心的深刻反思,提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应当奉行进展权为本位,并应以进展权精神重塑法的理念,将进其二,着重突出人类当前的生存尤其是生理意义上的生存需要,对人类与人类的生存环境、人与自然的紧密关联熟悉不够甚至熟悉不清,以人类中心主义作为法律秩序的根本宗旨,甚至以牺牲环境、自然为代价来谋求人类的生存。其三,立基于当代人需要的满意,对人类持续不断地进展重视不够。特殊是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人类共同财产的毁灭性利用、对人类的后代和将来的生存与进展的漠视,是社会权法律系统自身所难以克服的又一局限性,由于它只着眼于人的现实,无法立足于将来。其四,单纯地强调人的个体的生存,忽视人的个体与人的集体的共生共荣。尽管西方社会权理论及其法定化留意到了人的个体离不开社会,强调社会对个人利益的干预与爱护,但它主要是从国家对个人利益进行平衡与干涉的角度来强调对个人人权的保障,以此为理论渊源的社会权在本质上不是要确定集体的人权、而是以个人人权为依托的,只承认个人是人权的唯一主体、否定人权的集体存在形式。最终,社会权虽然在客观上满意了市民社会的弱者的生存需要,好像为劫富济贫而大行其道,但在法律本质和立法初衷上却不过是市民国家为了消解因自由权法律本位造成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冲突,恢复和固化西方市场经济秩序和既存社会秩序,为资本的自由和有产者的财产自由权利供应新的法律形式。对此,日本学者内野正幸曾以最先确认社会权的德国《魏玛宪法》为背景作了精辟描述,指出社会权在该宪法中得以规定的过程实质上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般奇妙,在1919年2月21日提交给制宪会议的政府确定草案中,有关社会权方面的宪法条款及所涉内容相当稀有,当时的社会主义者并未提出相关宪法草案,相反,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法国学者胡果??普鲁斯的个人草案中却包含了丰富的社会权内容。当制宪会议审议宪法草案时,要求写入社会权规定的议员,几乎全是占据支配地位的背向民众的社会化要求而完全倾向于政权方面的社民党、中间派势力的中央党和民主党,而且当宪法委员会审议宪法草案时,保守性的国家人民党议员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可见,社会权入宪的本意并不在于实现人民之生存权,而在于缓解冲突、提升社会购买力,为社会经济运行供应劳动者进而增进经济的复苏。而从社会权立法的进展与绽开来看,也具有同样的目的,1929年开头的世界经济大恐慌带来了社会权立法的兴盛,美国罗斯
福新政实为以社会权立法为内容的一场法律变革运动,然而, “即使单举社会保障法的制定过程来看,劳动大众从始至终都是处于消极地位的,而不是乐观性的主体” .究其实质,是由社会权本身所具有的新自由主义特质所打算的,它不是对个人自由的背离,不是要对社会主体的整体生活实行完全的爱护主义,而是以个人价值的敬重为已任,只是“在消退那些社会弊病、恢复市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样的限度上,国家才助市民们一臂之力。这一点,乃是从个人主义性质侧面之自由主义中引导出来的理所当然的结论” .所以,不超越个人自由主义而进于人的个体与集合体相互结合与渗透的理论领域,便无法克服社会权所具有的局限。
此外,这种观点难以对不同国家和不同人群在整体意义上进行考虑,不能将全部人的共同进展看成是一个相互依靠、相互制约的统一体,特殊是发达人群与不发达人群、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生存与进展问题联结起来进行协调性地思索。
可见,仅有自由权、生存权等权利是不够的,而在当代法律中,只突出对生存权等社会权给以重点保障更是不全面的。
正是基于此,为了全面应付人类面临的生存危机及有效解决各种进展难题,谋求人类全方位的持续进展权利的运动在全球范围内涌现出来。对于法律重心的变化趋势,有人认为,随着“可持续进展社会变革运动”和“21世纪学问经济时代的来临”,“法律为顺应这一时代潮流,应以生态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紧紧围绕生态本位而细心设计,从而使法律重心发生了变化,即在保障生存权的基础上向保障环境权迈进”。由于“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是继法国《人权宣言》、前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的第四里程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形式,对关于法律重心的传统学说具有肯定的冲击力,但环境权本身还没有强大到转变法律重心的地步。当然,可以说环境权是环境法或偏重于环境爱护的可持续进展法的重心,这是必要而合理的。但是,若由此扩展到整个法律重心的确立上,就难以令人信服了。由于,环境权只是在社会进展和法律权利演进中形成的众多权利的一种,而且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中有关环境问题的详细权利,没有也不能涵盖社会进展的每一个方面。“过分强调生存权对于环境爱护的意义,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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