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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危害-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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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危害-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内容提要: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是在司法实践基础上所作的理论总结,而不是单纯地依据法学理论进行的规律归纳。笔者对目前法学理论界持有的法律方法必定具有正值属性的观点表示质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化,用经济效益性取代在司法领域内处于至尊地位的法律公正性,使得法律丢失其特有的公正属性和主体资格,沦为司法资源交易市场的客体。正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极易将人异化为货币的奴仆一样将法律异化为权益的奴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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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司法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特点
司法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特点:其一,司法资源交易市场永久是卖方市场,卖主的身份、地位不行更改,市场产生之初就具有垄断性。司法资源交易中的卖方凭借国家法律给予的职责和司法权力,在享有国家肯定酬劳的同时,又通过司法资源交易行为从买主手中猎取各种形式的“酬劳”。这种“酬劳”是他们凭借司法权力垄断和司法学问垄断无偿从买主手中榨取的“利润”。这种“利润”与其他任何市场中的利润都不同,由于它是以损害法律的正义和人的良知为代价而产生的。其二,司法资源交易者对法律所持有的公正正义信念在司法资源交易行为中转化、败坏成为精神商品。法律信念渐渐丢失而成为精神商品较为抽象,大的方面指社会的整体法律观念被商品化,小的方面指司法资源交易参加者对法律观念持有的商品化态度。详细地讲,司法商人 每进行一次司法资源交易,都是一次出卖法律良知的冒险,冒险的收获就是法律良知的价格。可以想象,有这样一个市场,里面充斥着把人的信念和良知作为商品的交易,其可怕程度就可想而知了。其三,在进行司法资源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共同遵守着一些心照不宣的内部规章。这些规章始终隐蔽在一些正式的司法管理规章的阴影中,实际担当着安排***权力和利益的重任,其实质是交易各方相互默认对方的非法利益,以牺牲国家和他人利益为代价,谋取自身利益。一般说来,依据被损害利益的形态,可分为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有形利益是指案件当事人因司法资源交易行为而受损或丢失的应得利益,它是一种能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短期利益;无形利益是指因司法资源交易行为而受到侵蚀和损害的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它是长期的、无形的、观念上的利益,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在全部的司法资源交易活动中,作为既得利益者或预得利益者的交易方,为了提高交易的平安系数和胜利率,一般都最大限度地牺牲无形利益,而尽量缩小对有形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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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方法异化的基本形态
2、1法律方法异化的案例模式
法律方法的异化一般存在于案件的详细审理过程中。现选用以下具有一般性的案件,剖析其存在的基本模式。
某一买卖欠款纠纷案件 中,
有债权人甲及其利益代理人 ,债务人乙及其利益代理人。案件基本标的额为2万元 (其中含利润2000元),相关的预得利益 数额为4000元,案件受理费、托付律师费、交通费等法定费用数额共为2000元。该案诉至法院后,债权人甲诉讼恳求的最高取得利益数额为20000+4000+2000=26000元,最低取得利益数额为20000-2000=18000元。当该案件由法官A处理时,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晰的状况下,存在以下裁判结果:(1)接受甲的交易条件,满意其诉讼恳求,确定乙偿还数额为26000元,简称正常处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详细规定的状况下,接受乙的交易条件,满意其不合理答辩恳求,确定乙偿还数额为18000元,简称不尽合法处理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调整范围内,考虑到甲、乙双方提出的交易条件,确定乙偿还数额为22000元左右。简称折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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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一个案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可以有三种不同的裁判结果存在。确定何种裁判结果并不是由法律方法自身所打算,而是由法官的裁判目的所打算,法律方法仅是置于法官裁判目的之下可供选择的操作手段。一旦案件裁判结果成为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易筹码,对案件的裁判在本质上将还原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的选择。那么,法官的裁判目的便会把法律方法变为其谋取私利的工具或手段,最终导致法律方法的异化。:“当法官基于法律理由而判决时,他们就是在法律之内进行判决的。然而,在法律之内进行判决并不能充分取得合法性。” 由此可见,一方面案件裁判结果的可选择性,是法律方法异化的一个基本前提,案件的三种裁判结果来源于三种不同趋向的法律方法,通过三种法律方法可以完成三种不同的交易目的;另一方面正是法律方法的可选择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法律方法成为交易目的得以实现的杠杆或纽带,使得不以维护法治为目的的裁判结果得以成为交易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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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方法异化的详细表现形式
一、法律思维的异化
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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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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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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