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of rural drinking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了改革开放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医疗服务行业开始在市场机制下运作。由于医院不断扩大自主经营权,医疗市场竞争开始崭露头角。为了在竞争力中处于优势地位,公立医院在扩大规模方面下了不少的功夫,开始以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偏离了政府办医院的宗旨。
政府作为公立医院的出资人,缺少特定的出资人代表,没有一个统一协调机制。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府行使公立医院出资人的权利,但实际上不是由政府部门单独行使的,而是由多个部门分开行使的。如医院基础建设投资发展规划归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负责;收费价格的规定由物价局负责等。公立医院所有者的职能行使部门不统一,政府管理公立医院的行政成本无可厚非的变多了,所有者的权利被弱化,使政府不能对公立医院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管。
公立医院法人地位的不明确 我国公立医院的法人地位与传统的公法人地位不同,而且现在也没有像国外公益法人那样的私法人地位,这样,作为出资人的政府的权利与医院的权力没有明确的界定,政府对医院的管理太随意。
管办不分离,政府同时兼任出资者和监管者的角色 政府不仅仅是公立医院出资者,还是监管者,再加上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市场的垄断地位,公立医院外部监督不够完善,很难提高内部治理效率。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缺失 公立医院内部职工在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作用非常小,并且公立医院无外部利益相关者,不能及时反馈问题,为医院出谋划策。
2 我国现存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因此,我国一直在对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进行探索,以求找到最适合我国国情及医疗体制现状的模式。我国现阶段对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探索,有三种模式:目标责任制模式,托管制模式,理事会模式。
目标责任制模式 目标责任制是通过工作目标设计,将组织的整体目标逐级分解,转换为单位目标最终落实到个人的分目标[2]。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将目标责任制引入政府的管理中,直至今日其还是是我国绩效评估的重要手段。引入初期由于对目标责任制管理的作用认识不一致,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运行体制,目标责任制的效用一直得不到发挥。21世纪初期,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完善政府管理模式,目标责任制开始在政府管里中全面被运用。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下的目标责任制,医院的法人可以是政府或者医院院长,虽管理上与传统的自主经营模式相符,但院长与政府要分别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及医院的目标体系,从而实现各自的既定目标。
我国从最早的公立医院的成立起,采用的就是院长负责制度。在这种传统模式中,院长在公立医院的发展中具有最高的决策权和运营的主导方向作用。但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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