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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正 行政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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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正_行政法
【摘要】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公平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定联系。笔者就做出打算和实施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既要合法,也要适当。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打算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详细执法中应考虑相关因素,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熟悉、推理、推断,任意地、武断地作出打算和实施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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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例原则。实体公正还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即行政机关实行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纳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开采纳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使万般无奈之下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也要求小于因此取得的行政收益。
(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现代的正义观念已经由传统观念中的实体正义转变为了具有‘显示’作用的程序正义,程序的公正是程序法本身所应具备的独立的价值理念。事实上,实体的公正是如此的难于捉摸,而程序的公正却是一种大家都‘看得见’的公正。”[5](P213)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因此,程序的公正在当前中国显得尤为重要。它详细包括:
1、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或者行政机关被认为有成见或者偏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不得参加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一般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确立回避这一法律制度与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期盼有关。回避裁决与自己有关利害关系的争议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解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消退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正的怀疑,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提高其对行政打算的认同,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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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状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惩罚裁决机构或听证主持人在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惩罚打算的过程中,不能在被惩罚人不在场的状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议 、交换看法和争论惩罚内容。不单方接触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和偏见,防止行政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即行政公开,指的是除涉及国家隐秘和依法受爱护的商业隐秘、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它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前,必需事先通知相对人,听取相对人对有关事实、理由的陈述、解释或申辩(紧急状况下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特别状况除外)。行政公开的本质是通过一种法律程序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在作出行政行为前要通知相对人,是为了使相对人对相应行为有所了解,有所熟悉和理解,为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自觉进行必要的预备。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在行为前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解释、申辩,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克服行政执法行为的片面性和可能的差错,尽量避开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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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对政府决策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约束,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供应了一个制度的保证,每个层次有每个层次的程序,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权限,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透亮     ,从而建立起政府和老百姓的互信关系。政务公开有效避开了暗箱操作,保证了行政公正。
5、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应当被公正听取。听证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一种特别形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看法,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正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6、职能分别。职能分别,指的是将行政机关行使内部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时要加以分别,使之由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行使。职能分别是分权原则在行政主体内部的运用。职能分别可以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和滥用权力,也能防止执法人员的偏见,保证行政打算公正、精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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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象公正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
公务员的执法形象必需公正,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除实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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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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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