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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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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理论上源于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明确其概念及其安排依据是讨论举证责任安排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动身点。考察国外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安排的规章,剖析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安排的立法规定诉讼程序证据规章中的“谁主见,谁举证”的原理进行分担的。一般来说,司法审查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然后,被告反对,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相互转移之后,法院审查证明的优势方,优势方获胜。但美国法律也特殊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状况,不适用“谁主见,谁举证”规章。如情报自由法第1款第4项(D)规定:“行政机关拒绝供应文件时,必需证明拒绝的正值性质。”因此,政府拒绝向申请人供应文件,政府必需负责证明拒绝所依据的理由,申请人无须负证明责任。
(二)法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安排规章。法国行政诉讼分为越权之诉、完全管辖之诉、解释行政行为意义之诉和惩罚之诉,对这些诉讼案件,“当事人就其所主见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也可要求法官进行某项调查或鉴定。由于行政诉讼程序实行审问主义,法官依据当事人实力不公平的状况,假如原告就其所主见的事实所认证明显可信时,或导致可以怀疑行政打算时,法官可以将举证责任移转于被告,被告必需就其行为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负举证责任。”
(三)德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安排规章。依照德国行政法院法的规定,德国行政诉讼原被告各负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2条作了初步的规定该条规定,起诉状中必需列明原告人,被告及诉讼恳求的标的。起诉状的恳求必需明确。同时,起诉状内必需指出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且附有其所争吵的处分复议打算的原件或复印件。被告的举证责任,德国行政法院法第99条特地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展现和答复义务。该条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展现有关的书证或档案回答询问。这是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重要方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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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本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安排规章。在日本行政诉讼中,依据行政行为的种类来合理安排举证责任。抗告知讼中的取消之诉由被告行政厅负责证明处分合法;在确认无效之诉和确认不作为之诉等确认诉讼中,原告负有证明无效缘由的缺陷存在的责任:“对限制国民的自由,或者赋课义务的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行政厅方面应当举证证明其要件事实的存在。相反,对国民方面有利的要件事实的存在,国民方面负担举证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在对裁量行政处分的司法审查中,关于
裁量权的逾越、滥用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面负担。”
综观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美国)、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法国和德国)和日本的混合主义模式中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安排的规章,我们可以发觉: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安排的一般规章是“谁主见,谁举证”,即原告对其主见担当举证责任,被告予以反对或提出主见也担当举证责任,原被告相互举证碰撞之后,法院推断谁的举证更有力,优势方获胜,如消失势均力敌的状况下,一般由主见者担当不利后果的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中原告一般担当相对次要的举证责任,对一些基础性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被告担当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需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日本混合主义模式中,依据原被告在不同的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要求原被告担当轻重不同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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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安排立法规定之剖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应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条特地对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的规定符合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规律,“由于行政程序结束时,行政法律行为要留有案卷或记录,这个案卷或记录由行政机构制作和保存,案卷或记录中包括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诉讼一开头,被告就负有责任向法院移送案卷或记录。”但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对原告的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条规定往往给人以误导,有人由此而推断出:行政诉讼仅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或行政诉讼的合法性仅由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对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也担当举证责任,只不过是举证责任的重心偏向被告罢了。其理由为:(1)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既包括原告又包括被告;诉讼中对任何一方主见的认定,通常都需要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提出诉讼主见的一方,通常至少负提出证据的责任;(3)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担当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见、证明自己的主见,否则将担当败诉的法律后果,[11]假如法律仅仅要求一方当事人担当举证责任,与设立举证责任的初衷不符,也有失公允;(4)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原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当被告提出的证据构成了证明被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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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