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主讲人
法务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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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具有的风险理论
1、经营企业就是经营风险;
2、商机蕴存在风险之中;
3、不应回避风险,而应掌控风险;
4、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风险浑然不觉;
5、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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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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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中易忽视的问题
1、主要合同的主体要前后一致;
2、合同涂改要盖章确认;
3、合同附件要盖章;
4、两页以上的合同要加盖骑缝章;
5、合同应保留三份以上;
6、合同正文中不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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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效力法律问题
1、合同只要签订了,就万事大吉了吗?
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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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了不该签的合同就自认倒霉吗
合同相对无效
(一)重大误解
一方由于自己的过失,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由此签的的合同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
(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
(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二)显失公平
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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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欺诈和胁迫
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告诉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他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表意人本人或亲友的身体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以使表意人产生恐惧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
(四)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而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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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总结:出现上述四中情况,为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撤销的时间为除斥期间,为“一年”的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主张,视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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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合同对方快要破产了,我们还需履行合同吗
1、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体现了合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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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合同所确定的债务合法有效
2、双方互负债务且存在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
3、合同成立后对方财产状况发生恶化,且存在难以支付的嫌疑。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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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没钱还债,但还有人欠他的债,可以代他找第三方要债吗?
2、代位权
合同法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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