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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救济.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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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救济
内容摘要:环境权是公民的法定权益,通过诉讼的途径和机制排解环境侵害是最为有效和可取的方法。本文在分析环境侵权的种类及其特点的基础上,对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论述,并指出建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就是说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任何人都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很明显,根据该规定,环境侵权诉讼中,临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许会有间接利害关系、日后有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能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缺陷。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第41条则规定原告起诉应当符合的首要条件是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也特殊强调原告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犹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陷一样,合法权益暂没有受到侵害的人便不能就环境侵权提起行政诉讼,结果可能是环境侵权的行政行为就有可能躲避法律的制裁。
建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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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公民社会秩序权的有力保障
对于侵权行为人人都有起诉权,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受害主体独享起诉权的状况,只要为了公俗良序任何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这就是公益诉讼制度核心所在,它使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得到了扩张。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私益诉讼是指为了爱护个人拥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爱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和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目的为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正,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本案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求
无疑,公益诉讼制度极大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供应了新的途径,对于违反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首先既加强了对民事行为的监督,也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其次,公益诉讼制度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供应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更好的恳求审判权的支持而实现。这种司法的保障比行政等手段更具稳定性、程序性和规范性,更具公正性和权威性,可通过司法的强制手段等行使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
我国建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一) 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环境侵权国际上已有胜利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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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最先迈出步伐的是美国。首先,美国在民事诉讼法律上规定:“每一诉讼必需以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名义提出”。而不是像我国所规定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相比之下,美国的规定其范围要宽得多。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爱护环境的社会组织就可以据此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其次,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中规定了环境爱护公益诉讼制度。如《密执安环境爱护法》第2条确认:任何人都享有向法院提起爱护环境诉讼的权利,并对减轻经济困难的原告和诉讼费用作了规定。在第3条规定中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只要求原告提出“初步表面证明”,把实质性的举证负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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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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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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