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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BOO和BOOT项目融资模式对比.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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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BOO 和 BOOT 项目融资模式对比
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这类投资数额大,建设周 期长、风险大,单靠项目主办人的力量无法筹集如此大规模 的资金,项目主办人也无力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且传统的 融资方式也满足不了上述项目的需要 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 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 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 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 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 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 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 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 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 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 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 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 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 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不同点。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
在 BOT 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 交还给政府;而在 BOO 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 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从 BOT 的字面含义,也可 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 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 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 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 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由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 在 BOT 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 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 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 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运用
BOT 方式,项目 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 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 BOO 方式,项目的所有 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二 BOOT 与 BOT、BOO
BOOT与BOT的区别有二:一是所有权的区另h BOT 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 BOOT 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 营权,也有所有权。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 BOT 方式, 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 BOOT 方 式短一些。每一种 BOT 形式及其变形,都体现了对于基础 设施部分政府所愿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着一种很 低的私有化程度,因为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不转移给私人。
BOOT 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 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最后,就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 间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种 最高级别的私有化。换句话说,一国政府所采纳的建设基础 设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 的不同程度。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 并且要使用到公共资源,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 播电视网等等。因此,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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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