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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权衡方法在行政法适用中的展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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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权衡方法在行政法适用中的展开
关键词: 价值权衡/阿列克西命题/滥用职权
内容提要: 行政法裁判过程具有鲜亮的利益权衡本质。在详细个案中如何进行正值的、有效的权衡,需要进展出一套适用于行政法裁判过程的方法,其具有自洽来解决。阿列克西是在争论德国宪法时提出这个重要主见的。在他看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都是一些高度抽象、布满价值推断的法律规范,而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在1958年闻名的“吕特案”中宣称:“基本权主要是人民对抗国家的防备权,但在基本法的各个基本权规定中也体现了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被视为宪法上的基本规定,对各个法领域具有一种”辐射效应。” 并对该案冲突中的价值进行了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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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当行政法解释面临不同价值的冲突,就进入到行政审判中最常常面对的疑难情景,所谓行政法解释中的疑难,以阿列克西的问题意识来说就是:在慎重思索后,仍旧同时存在着支持和反对某一个法律解释方案的相反的理由。这个缘由归根揭底是由于行政机关意图实现和维护的公共政策与法官所要恪守的法律正义之间发生了冲突。比如,在紧急状态下,出于公共平安的考虑,政府针对特定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打算,并有一系列详细的措施,而某个相对人不服,提出“滥用职权要求撤消”之诉,那么法官该如何在该案中解释“滥用职权”?这个时候简洁的恪守规章本身或一味迎合行政政策都无法正值化法官的解释,正确的做法就必需既坚持正义性考虑,又要分析详细行政行为本身,从而做出权衡,以尽量在不同方面实现这两个价值。我们先来看看阿列克西的法律原则理论有哪些基本命题以及他是如何进行价值权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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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由三个命题构成:
1.最大化命题(The optimization thesis)
阿列克西认为,在法律规范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章有很大不同,它们的区分不是程度上的,而是性质上的:法律原则是对价值的最大化实现,这种实现的最终结果既取决于事实的可能性又取决于法律的可能性。因此“法律原则”的存在方式不是以“有效或无效”而存在,比如当“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一原则和“法治原则”冲突时,我们不能说其中哪一个原则无效,哪一个原则有效。这两条法律原则的本质都是要竭力实现它们背后的价值,因此“法律原则”的存在是以“对价值实现的程度”为标志的。而法律规章的存在则是以“有效或无效”为标志的,当两条规章发生冲突时,要解决这个冲突只有两个方法:一是引入一条例外规章,使得这两条规章不发生冲突,比如一个学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下课铃响之前离开教室,同时又规定当火灾发生时,每一个人都要快速离开教室。这两条规章发生了冲突,但只要引入一条例外规章“任何人在铃声响起前都不得离开教室除非发生火灾”就可以避开冲突;二是只能宣布其中一条规章无效。[11]
2.原则冲突命题 ( Collision of Principle)
对于两条冲突的原则毕竟如何解决,阿列克西认为,运用规章冲突化解的两个方法都行不通。他举了一个很有劝说力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真实判例来分析[12]:一个被控诉有罪的人犯有心脏病,假如被投入监狱,他的身体将会受到极大的摧残。这个时候法官要做出决断将他投入监狱是否违反了德国基本法。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任何人都有免于生命危急和身体摧残的基本人权;同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罪当其罚”又是属于法治的基本正义要求。于是法治子原则与基本人权原则在这里发生了冲突。根据规章冲突的方法在这里是行不通的:由于这两条原则不能互为例外;同时也不能宣布其中一条原则无效。[13]这个时候,就只能引入一种条件(condition)作为权衡,法院的判决是“有明显的迹象或者证据表明当这个人会因被投入监狱而患病到严峻生命威逼或身体摧残的时候,他的生命健康权才能优先于罪当其罚的法治子原则”。而在其他的条件下,状况则可能会完全相反。也就是说,这里毕竟哪个原则具有优先性取决于特定环境下某个条件的成就。这里的“条件”就是行政机关需要透过各种途径来证明自己维护的价值具有优先性的信息,也是法官需要推断毕竟如何解释个案中某个条款的“信息”。这些信息既有纯粹事实上的,也有法律和政策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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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衡的法”命题(Balancing Law Thesis)
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它们背后的价值都不行能完全最大化实现。那么,我们必需做出一个选择,使得这两个原则背后的价值都能够尽量最大的实现,以达到一种均衡。那么用来找到这个选择的方法,阿列克西认为,应当符合一个“权衡的公式”或权衡原则。权衡原则来自公法学上一个最有影响的法律原则:比例原则。阿列克西认为“比例原则是衡量原则的原则”,“几乎在司法审查权被运用到的任何一个地方,这一原则都以明显或隐蔽的方式被适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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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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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