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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1.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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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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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诈骗罪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也不需要额外的证明;只要证明白客观行为与主观有意的存在,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此外,多有的目的,只是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广义上的,它包括不法全部的目的和狭义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由于金融诈骗罪是取得型财产罪诈骗罪的特别类型,所以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应当是不法全部的目的;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状况下⑤,作为例外,这里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限缩成了狭义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一时性而非永久性占有,并且具有归还的意图,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谓的占用(并未超出“非法占有”一词的可能含义故被允许) 。这里,关于金融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贯彻了“原则- 例外”的分析框架,在此意义上,上述折衷说的观点也与确定说达成了和谐的全都。
二、如何理解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一)目的犯的两种形式:“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和“将后行为作为目的的犯罪”
前文指出,全部金融诈骗罪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这一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是指不法全部的目的而仅在法律有特殊的规定的状况下也包括狭义的、临时性地非法占有的目的。接下来的问题是,怎样理解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与犯罪有意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 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证明? 实际上,这涉及对于目的犯的一种分类以及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之性质的理解。
刑法理论上一般依据目的犯之实行行为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而将目的犯分为两类,行为与目的之间是缘由与结果关系、构成要件行为的实现就意味着目的可能实现的,这样的目的犯被称为断绝的结果犯或者直接目的犯或者“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前者一般是德国学者的叫法,后两者则是日本学者的概括。盗窃罪被认为是这种目的犯的典型例子,只要盗窃行为完成,盗窃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也就实现了,不要
求新的行为的加入。与此种目的犯相对,还有一种目的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构成要件的完成并不规定着相应目的的实现,目的的实现需要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新的行为的加入。这种目的犯被称为短缩的二行为犯(德国的叫法)或者间接目的犯或者“将后行为作为目的的犯罪”(日本的叫法) 。就此种目的犯的目的来说,由于不存在相应的客观要素与之对应,所以也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例如,伪造货币罪的成立要求出于行使的目的,这种行使目的的实现就要求伪造的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新的行为的加入,而由于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要素,是否具备行使目的的证明也就成为问题。那么,成立金融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哪种目的,进而,相应的金融诈骗罪属于哪种目的犯? 这关系到金融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是需要辨析清晰的。
(二)金融诈骗罪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即直接目的犯,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
笔者认为,在金融诈骗罪这些要求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中,行为者的行为自身即规定着所追求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与最终非法占有目的之间是缘由和结果的关系———只要正常地实现了构成要件的行为即缘由行为,比如只要是实现了贷款诈骗的行为,也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非法占有目的这样的结果行为,而不需要另外实施其它的新的单独行为。这里,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着与之相对应的客观化为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其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超过客观的构成要件,从而此等目的犯也就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而非“将后行为作为目的的犯罪”。⑥ 事实上,不但是各种金融诈骗罪应当理解为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而且盗窃罪、诈骗罪这样的要求非法占有目的的取得型财产犯罪都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值得留意但令人圆满的是,我国学者新近的讨论中,有观点一方面坚持认为“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超过要素”,另一方面又认为盗窃罪属于断绝的结果犯⑦,这样的观点是自相冲突的,属于对于目的犯种类和对于“主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的误会。张明楷教授的近作也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有与之对应的客观事实”,但是令人费解的是,紧接着以上论断,他认为“例如是否实现谋利或者传播目的,并不影响走私***秽物品罪的既遂”。⑧ 本文认为,由“是否实现谋利或者传播目的,并不影响走私***秽物品罪的既遂”来类比论证“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有与之对应的客观事实”是不妥当的,由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与走私***秽物品罪中的“牟利或者传播目的”在属性上不同,前者行为与目的之间实际上是缘由和结果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相应的行为事实已经规定着目的的内容、存在着与主观目的相对应的客观内容,所以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要求非法占有目的的目的犯属于将结果作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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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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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