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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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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
[摘 要]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要确认和规范国家对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干预,关键是看这类社会关系是 否“需要”国家干预。本文从经济法产生的物质条件和法律的思想预备条件进行分析,得出了经济法具有造只是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得到满意的必要条件,而广阔社会主体各种需求的实际满意程度则取决于社会财宝和利益的安排状况。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揭示饥荒发生的根源时这样说道,“饥饿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够的食物,而非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足够的食物。”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产品的公正合理安排对于解决饥饿和贫困问题,乃至于实现人类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我们不但需要了解一个社会在经济上是否富有,而且还需要了解这个社会的资源是怎样安排的。因此,把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衡量社会富有程度的标准忽视了社会安排问题。”因此,一个科学有效的安排法律制度在实现社会财宝和利益的合理安排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安排制度打算了哪些社会主体有权参加和参加多大范围的自然资源和社会产品的安排,直接打算和影响安排前提的公平性程度。由于安排法律制度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要受制于一个国家特定时期所推行的基本经济体制、生产资料全部制结构和与其相适应的财产全部制的实际状况,因此,在不同国家各自社会制度下的全部社会主体在安排中的法律地位是有明显差异的。其次,安排制度的公正性直接打算着安排制度自身的社会认同程度。正如美国闻名思想家丹尼尔·贝尔所说,“归根结蒂,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它必需证明它的安排原则是合理的;它必需证明自由和强制的兼而并用对于推行和实施它的安排原则来说是必要的,是天经地义的。”即一个国家的调整安排关系的法律制度必需奉行为绝大多数国民所接受的价值选择,必需形成并维护这种信念,这就是任何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其中,安排制度自身的公正性是其能够获得国民认同的关键性因素。最终,安排制度的有效性打算和维护着社会财宝和利益安排的有序性。一个国家社会安排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根本上取决于广阔国民对其所奉行的安排制度的自愿接受和自觉遵守,但这个获得社会认同的安排制度本身的有效性,特殊是其在社会安排中有效实施的程度,又影响乃至打算着这种安排秩序的形成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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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再安排功能的理论依据
经济法是在肯定的历史条件下消失的,有什么样的历史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学理论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应当从经济法理论依据及产生的基本条件入手,分析社会物质条件、法律思想条件的进展过程。
第一,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法的理论创立的社会物质条件,也是经济法再安排功能产生的物质条件。在生产的社会化条件下,市场经济的活动不再是孤立的、分散的、任意的,它也不再局限于这一领域的买卖活动,也不再限于私人之间的事情,在这种状况下,由于社会资源和财宝的安排不公正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仅靠市场机制是无法解决的,首先,市场中存在着“市场障碍”,使市场不能发挥作用,其次,因唯利性考虑而存在着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领域,这些领域不能希望市场机制调整;再次,市场调整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周期长、损失大。针对市场存在的三种缺陷,就必需采纳与之相对应的措施来消退其对市场的障碍,即市场失灵状态的存在需要国家予以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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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社会本位法思想,是经济法理论创立的法思想条件,社会物质条件是法思想的打算性基础,与生产的社会化、国民经济体系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国际化的转变相适应。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是自由放任经济。自由放任经济理论的一个基本理念,是经济制度的自发性。这种理论,主见为提高生产力而规定的各种制度,就以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为基本价值观,在功利主义(以最小牺牲换取最大利润的心理结构)和全理主义(实现功利主义的最佳手段)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整个社会自然而然地处于调和和富强状态。这种理论首先被西欧各国普遍采纳,国家政策、法律都是为自由放任经济服务的。在国家与法的领域,自由放任主义进一步进展为“夜警国家论”、“小政府论”。这些理论,主见国家与法在自由市场经济下的消极作用,即对社会经济生活不予干预。
在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社会思想观念的主流,其在法思想上的表现,是个人本位。个人本位的核心是个人权利本位,简称权利本位。权利本位论的基本主见和特征是把权利的地位放在实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国家最高权力之上。主见“自然权利”,亦即“天赋人权”,认为人性是自然法之父,自然法是实在法之父,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从自然状态带进国家组织中去的自然权利,因而私有财产神圣不行侵害,国家不能设置任何障碍,认为自由是人性的结果,人的自由、公平是不行剥夺的权利,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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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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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