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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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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
摘要:从管制、规制和监管的性质来比较三者的异同,并阐明三者同是微观经济学领域的调整手段;对干预和调控的解读,通过对二者词义的比较并结合中国经济进展的历史和现状得出结论:在中国使用调控比干预更加符合我国市场渐进入法学家们的讨论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特地化的讨论不多。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平安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正有效的竞争有着不行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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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监管法进行讨论的学者们全都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整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经济法学界留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觉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在讨论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分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由于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当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当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分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当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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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好像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觉,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奇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缘由,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剧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盼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殊是曾经一度掌握市场的资本家们,可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进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觉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方案有些力不从心。
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殊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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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肯定关心: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实行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把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常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把握全部这些状况,所以走捷径实行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乐观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外在力气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进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阻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洁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特别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化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日,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整,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进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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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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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