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了,还能被辞退吗?
问:一个月前,我应聘一家外企的部门副理成功,对方要求我10内报到上班。于是我立即向所在的贸易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并要求公司尽快办理退工手续。两天后,公司人事部经理告诉我,公司同意我的辞职,但要我继续上班,待企业物色好接手人员后再办理离职移交手续,一个月后为我办理退工手续。眼看我答应新单位的上班时间临近,我对公司提出不再上班,但公司坚持要我上满一个月再离开。无奈之下,我只好不辞而别了。
之后,公司人事部打电话要求我回去工作,我当然不可能再回头。前两天,我接到了公司寄来的辞退通知--公司以我旷工为由对我作出了违纪辞退的决定。我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公司明确同意我辞职,我们的劳动关系应该结束了。我是在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后才离开公司的,之后公司怎么能认定我旷工并作出辞退处理呢?亟盼得到帮助。
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非常遗憾地告诉你,这家贸易公司对你作出辞退处理是于法有据的。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实现这一权利的条件是:提前三十日和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也是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它们构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与否的基础。根据规定,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规定而不能成立;同样,劳动者虽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但未提前三十日,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规定仍然不能成立。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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