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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劳动争议纠纷处理.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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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甲等 13人被告: A ――拟设立的一个有限公司(原告起诉及法院判决时均未取得法人资格,以下简称A 公司) 被告: B、C、D、E、F 公司―― A 公司的 5 个发起人原告诉称,B、C、D、E、F 公司作为投资人拟设立 A 公司, 并于 2002 年 10 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筹集。 2002 年 12月 18 日, A 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股东会议对其相应筹建工作、董事会及监事会组成、《公司章程》、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选举了董事长并作出了聘任总经理(张某某) 、副总经理、督察员等决议。 2003 年1月9 日, A 公司聘任朱某某为行政人事部副总监。 2002 年 12 月底,A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招聘广告, 原告见后即寄交了应聘材料, 并在上海参加了总经理张某某组织的面试。 2003 年2月 13日, 原告得到朱某某电话形式的录用通知( 其中一原告有 A 公司的书面录用通知) ,并就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报酬、提供住宿、报销报到路费及日用品费等事项与 A 公司达成了一致。之后, 原告到 A 公司报到,A 公司安排了住房、指定了工作范围和办公室、分配了办公电脑的 IP 地址、办公电话、提供了办公室门卡及工作条件。原告迅速投入了工作,不时有阶段性成果,亦为 A 公司所接受。 2003 年3月 13日, 张某某、朱某某代表 A 公司发放了 2 月份的半个月工资。但在此之后的3 月和 4月, 未能按时得到工资和报销报到路费、日用品费、差旅费等费用, 也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自 2003 年5月 12 日起,因A 公司不再提供工作条件, 原告无法继续上班。 200 3 年6月9 日,原告向当地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当月 17 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人 A 公司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A 公司虽然尚未经工商注册登记, 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及营业资格, 但其筹建行为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同时,公司设立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当公司不能成立时,由发起人连带承担。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 、确认其与 A 公司之间合法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与 A 公司按约补签劳动合同;(2)、A 公司支付其 2003 年3月、4 月的工资、报到路费、日用品费、差旅费等费用计 元;(3)、A 公司支付其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4)、A 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5)、A 公司的 5 个发起人对前述( 2)、(3)、(4 )项承担连带责任。我所于 2003 年7月 14 日接受 A 公司委托, 代理该劳动争议纠纷案。接受委托后, 指派伍斌律师、方海平律师具体承办本案。两位律师先后四次出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 两位律师共计调查收集了 7组 25 份证据。代理律师通过认真、仔细、缜密的努力工作,运用翔实、充足、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告等 13 人未完成 A 公司规定的人员招聘程序, 尚未被 A 公司所录用而成为 A 公司员工,更没有为 A 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与 A 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二、一审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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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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