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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二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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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第 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3月 20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 40 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 1 ,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20 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见附件 2), 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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