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办法.doc1 北京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9 年2 月) 为加强对本协会会员的管理工作, 依据本协会章程, 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二) 具有本市户口以及常驻本市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士,本人爱好钓鱼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 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区县钓鱼协会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中的个人成员即为本协会会员。第二条会员入会程序(一) 钓鱼爱好者可向区县钓鱼协会及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 尚未建立钓鱼协会的区县、行业, 钓鱼爱好者本人可直接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后,亦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二) 对本市钓鱼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非本市人员,经批准,可发展为特邀会员。(三) 本协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会员证须经年审合格登记后有效,未经年审合格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第三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一) 会员权利 2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本协会的活动指: (1 )协会举办的钓鱼活动。(2 )代表本市参加省际竞赛或交流活动。(3 )代表本市参加全国钓鱼比赛。(4 )代表本市参加的国际间竞赛或交流活动。(5 )协会组织的培训、讲座等其他活动。 3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惠权。(1 )在本协会特约渔具店购买商品享受会员折扣价。(2 )在本协会指定渔场垂钓享受会员折扣价。(3 )享受本协会其他优惠服务。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1) 会员有权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2 )会员有权通过审议协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5 、入会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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