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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担保物权详解(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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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担保物权详解(2)
(一)一般抵押权
  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022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担保物权详解(2)
(一)一般抵押权
  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范围
  3、抵押登记
  4、其他规定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以下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根据登记的先后挨次清偿;挨次一样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
  (3)、建立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立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
  (二)额抵押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债权的已经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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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老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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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4